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西武宣三起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17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8-01-09 11:09:47


刘尾等被告人听取判决结果。郭吴茜茜 摄
庭审现场。郭吴茜茜 摄
    本网讯(谭召日)    日前,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部、公安部督办的三起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系列案进行宣判。刘土义等17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6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万元至3千元不等罚金。

  武宣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刘尾、黄阿添、黄应顺、关伟平、冯耀明等5人将在广东生产产出的废油等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刘土义处置。而后刘土义将得到的废油等交给被告人柯金水、韦苏文处理,二人负责联系车辆将废油等运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境内,被告人韦世榜负责找地堆放、倾倒,被告人梁全邦、韦武模、韦文林、张东来、余洪文、肖正隆、肖任龙、韦苏仪负责提供场地或组织卸车、填埋等。

  经现场勘验及称量,堆放在武宣县境内的废油数量共计5681.18吨,堆放并填埋在兴宾区境内的废油数量共计890.3吨,倾倒在象州县境内的废油酸渣数量为452桶约80吨。由于上述废油被随意堆放、倾倒、填埋,各堆放点的废油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泄漏,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导致武宣县境内需处置污染废物共计6598.86吨,兴宾区境内需处置污染废物共计3464.13吨,象州县境内需处置污染废物639.96吨。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依法取样检测鉴定,武宣县、兴宾区、象州县堆放、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17.05万元。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尾、黄阿添、黄应顺、关伟平、冯耀明明知被告人刘土义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之后刘土义安排柯金水、韦苏文非法将危险废物运输至广西境内交给被告人韦世榜非法贮存、处置,他们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梁全邦、韦武模为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提供场地,亦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韦文林、张东来、余洪文、肖正隆、肖任龙、韦苏仪伙同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他们的行为确已触法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经综合刘尾等1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后,武宣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8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