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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
作者:李豪 董凡超 发布时间:2017-12-27 14:25:02
12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中铝兰州分公司危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置情况。通报称,已对中铝兰州分公司和负责处置固体废弃物的第三方公司实施高限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进一步查清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从河道警长制到环境资源案件立案监督,从公益诉讼到环资案件集中审理,2017年以来,全国政法机关集中力量突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守护“青山绿水”,取得明显成效。 全面开展公益诉讼 12月20日,山西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静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中,一辆装载20余吨粗苯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因驾驶人操作不慎侧翻发生泄漏,约5吨粗苯流入汾河支流大崖河中,对事发地土壤、地表水以及沉积物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成为人们日益关切的话题。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环境资源类案件始终是检察工作的重点。 据统计,两年间,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527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9万公顷;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面积180余平方公里;督促1700余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截至11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收集公益案件线索12103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8151件,占67.35%;共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6206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3978件,占64.10%;提起公益诉讼97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82件,占84.54%。 某铜矿公司违法将铊锌等严重超标的废水排入嘉陵江,污染嘉陵江广元段水域,造成四川广元城区供水中断36小时。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近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与违法企业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违法企业除履行自身担负的整改修复环境义务外,还赔偿嘉陵江广元段因污染受到的损失和费用8000万元。 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新模式,着力构建重点打击、修复补偿、源头治理并重的新格局,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立案监督不断加强 在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中,公安机关以尚未发现具体涉案犯罪嫌疑人为由未予立案侦查。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明确,具体涉案犯罪嫌疑人具备能够查明的可能性,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王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今年9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等4人两年6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有效惩治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2017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立案监督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均同比大幅增长。 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今年11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抽调专人组成调查组,在天祝县开展“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联合调查专项行动”。 各地纷纷依托巡回检察室、派驻检察室等形式,将监督触角延伸到行政执法一线。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全国首个驻省河长办检察联络室,履行立案监督、提前介入等职能。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建立驻石首麋鹿国家自然保护区、湖北长江天鹅洲江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法律监督联系点,强化对保护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各地检察机关强化侦监、民行、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交等工作机制,不断拓展监督案源;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进行“地毯式”“拉网式”调查,力争摸排一批线索、查办一批案件、形成更大震慑、取得更大成效。 环资案件集中管辖 某纸业公司深夜排污,废水流向洞庭湖。经群众举报,当地环保协会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10月27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纸业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23万元。 据了解,湖南率先在湘江、洞庭湖推动设立专门环境资源法庭,探索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强化湘江流域、洞庭湖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截至目前,全国多数省份的法院均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模式。上海、河南、甘肃、海南等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环境资源特点,探索实行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跨流域集中管辖。 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覆盖上海、江苏、云南、贵州等11个省市,既是我国经济重心,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强调,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 污染在水里,根源在岸上。今年以来,河道警长制这一新名词引起广泛关注。河北、黑龙江、山东、福建等地推动建立与河长制相配套的河道警长制,排查化解治水工作中不稳定因素,严厉查处涉水违法犯罪行为。 山东沂源县河道警长制采取“1+1+2+N”(1名派出所长+1名责任区民警+2名专职辅警+多名河湖沿线村警务助理)的快速反应模式,对在治安巡防中发现的、辖区群众举报的、110接警指令的涉水警情、险情,河道警长组织力量快速妥善处置,两个月查处涉河违法案件十余起。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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