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万余元、港币42.9万余元、美元104.2万余元、欧元21.3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担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以及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和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索要财物、要求报销个人费用,共计人民币223.5万余元;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1万余元;任润厚及其亲属对其名下财产人民币1265.5万余元、部分外币、物品不能说明来源。其中,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来源不明财产1265.5万余元及部分外币、物品等违法所得已扣押、冻结在案;任润厚其余违法所得均已被其用于消费支出,未扣押、冻结在案。2014年9月30日,任润厚因病死亡。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已被扣押、冻结在案的实施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1265.5万余元、部分外币包括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依法应当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