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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睢宁一女老板因抗拒执行被判拘役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7-06-19 14:52:47


宣判现场。

    本网讯(周娜)  2017年6月16日上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女老板张某因抗拒执行,多次隐瞒和虚假被告财产情况,触犯刑法,睢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2012年7月,吴某从张某经营的五金店门市购买了高压清洗机一台,后因电机过热无法使用先后在该门市更换了两次电机。2012年9月,吴某之子仝某脚穿拖鞋在使用清洗机洗车时到底死亡,经鉴定死者符合电击死亡;涉案清洗机经鉴定存在电动机额定功率小于负载清洗泵的功率、设备未按要求接地与漏电安全有关的质量缺陷。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余万元。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吴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63566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2014年6月,吴某向睢宁县法院提出申请,对张某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张某由不愿意赔偿到以没存款、生意差等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赔偿款,在被采取拘留的执行措施之后仍然拒绝支付。

  然而谁都没想到,没钱赔偿的张某在背后其实竟搞了阴谋——拿着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找到清洗机和电动机的生产方以及经营方要求分担赔偿款。

  2015年6月29日,清洗机生产方沈某某和电动机生产方梁某某同被告人张某达成赔偿款分担协议,约定沈某某、梁某某承担法院判决的部分赔偿款20万元,当日沈某某通过工商银行将20万元打入被告人张某指定的案外人武某某(被告人张某的弟弟)账户,后清洗机经营方王某和被告人张某达成协议承担法院判决的部分赔偿款10万元,后王某又将5万元赔偿款打至武某某账户、将电机材料以1万余元的价格抵给张某,并给张某打下4万元的欠条。被告人张某明知沈某某、王某打给其的款项是用于赔偿吴某经法院判决的损失,在法院执行期间,隐匿沈某某、王某的赔偿款。直至2016年6月2日法院冻结武某某账户20万元,被告人张某还将王某支付的赔偿用于归还货款,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另外,被告人张某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已先后司法拘留4次,每次拘留时间为15日。即使被拘留,即使法院已经查清事实,冻结了其阴谋得来的20万元赔偿款,张某也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没钱支付赔偿款,其恶劣的拒绝执行的行为可见一斑。

  2016年9月28日,睢宁县公安局协同睢宁县人民法院,带被执行人张某到她另一个门店进行了清查,现场依法对张某实施了刑事拘留。

  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与吴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事后,被告人张某按照和解协议予以履行。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6月16日上午,该院公开宣判了此案。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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