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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安监局副局长受贿一审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6-07-11 15:07:13


    本网讯(王希玉 吕志栋)  身为安监局副职,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案,被告人马国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马国都,男,1959年12月出生,山东栖霞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山东省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处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国都在担任聊城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工矿商贸科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或家里等处收受9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负责人以过年过节名义送的10.2万元现金、购物卡2.1万元。另外,被告人马国都还在为下属管理的企业办理烟花爆竹许可证过程中,收受2名企业负责人各1万元,并在一家被监管企业报销个人消费单据2.0026万元。因此,被告人马国都在工作中对上述企业的不规范行为未按规定作出处罚。马国都将上述14.2026万元现金,2.1万元购物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消费或者家庭储蓄。

  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国都在担任聊城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工矿商贸科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别伙同两名科长(均另案处理),根据每年订购的烟花爆竹防伪标签的数量,按照每枚烟花爆竹防伪标签1厘钱的比例,向供应商(另案处理)索要回扣共计22.42万元,其中马国都分得11万余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消费或者家庭储蓄、投资。

  综上,被告人马国都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现金36.6226万元、购物卡2.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马国都个人得赃款25.6226万元、购物卡2.1万元。案发后在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6226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退缴购物卡折款2.1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国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国都在接受纪委调查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马国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马国都在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6226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退缴购物卡折款2.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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