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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板欠薪30多万玩“失踪”获刑2年
发布时间:2016-05-19 16:27:13
本网讯(王希玉 吕志栋) 一公司老板未按照合同规定合理使用工程资金,致拖欠工人工资30多万元,尔后失去联系。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段海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段海龙,曾用名段宁和,男,1976年6月出生,安徽太和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段海龙以河南省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冠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三号公租房项目。冠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项全部给付段海龙,段海龙未按照合同规定合理使用工程资金,致拖欠工人工资合计324010元。段海龙于2015年年初失去联系。2015年6月4日,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段海龙至今仍未支付工人的上述劳动报酬。被告人段海龙于2015年8月18日经太和县公安局洪山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海龙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意见,被告人段海龙逃匿且无法联系,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拍照记录,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其辩解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段海龙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其犯罪行为虽已被公安机关掌握,但其并未受到讯问,且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并未受到控制,其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于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段海龙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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