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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太力甫·吾布力当选新疆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作者:潘从武    发布时间:2016-01-18 09:07:13


木太力甫·吾布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在批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表决通过各项决议、决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于16日上午在新疆人民会堂闭幕。新当选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木太力甫·吾布力向宪法宣誓。

  “请新当选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木太力甫·吾布力向宪法宣誓。”1月16日12时15分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大会执行主席乃依木·亚森宣布。

  木太力甫·吾布力走向宣誓台,左手抚按鲜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高声宣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字字句句透着坚定。

  “抚按着宪法,在全体代表的监督下宣誓,让我更加牢记,权力来自人民、源自法授。”木太力甫·吾布力激动地说,70个字的誓言虽简洁凝练,却意蕴丰富、字字千钧。“我要牢记誓言,坚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决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木太力甫·吾布力,男,维吾尔族,1958年7月生,新疆喀什人,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喀什师范学院中文系维吾尔语文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1977年7月至1978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夏马力巴格乡知青;1978年9月至1983年7月,喀什师范学院中文系维吾尔语文学专业学习;1983年7月至1984年7月,喀什师范学院中文系教师;1984年7月至1994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委宣传部干事、文教科副科长、办公室主任(其间:1985年3月至1985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宣传干部政治理论班学习);1994年10月至1995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委组织部干部科正科级组织员;1995年8月至1996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委副县级组织员;1996年10月至1999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委副书记(其间:1997年9月至1997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99年6月至2000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00年2月至2006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委副书记、县长(其间:2000年9月至2000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培训班学习);2006年6月至2011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党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2011年2月至2011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2015年4月至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代理院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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