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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景区内溺亡 镇平法官巡回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5-12-24 15:14:28


图为庭审现场。

    法律资讯网讯(李世顺 张都)  12月23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柳泉铺法庭的法官们来到镇平县老庄镇任家沟村,巡回开庭审理一起6岁儿童在景区内溺水身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法官们冒着严寒,在浓浓大雾中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南阳某生态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8万余元。

    2015年8月28日下午,母亲李某带着6岁的儿子李小某在镇平县某风景区游玩时,儿子不慎跌入景区的湖水中,李某雷赶紧下水营救儿子。可惜回天无力,因湖水太深,孩子最终溺水身亡。该风景区由南阳某生态开发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李某夫妇与开发公司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遂将该开发公司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风景区的经营者,没有尽到依规管理及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故对造成孩子溺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被告开发公司则认为,景区内设有警示标志,李某夫妇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景区内游玩时,应当看管好孩子。孩子溺水身亡是因为李某夫妇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开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随母亲李某在景区内游玩时,李某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看管好孩子,尽到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发生危险。《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案中,原告李某带孩子在景区游玩时,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李小某溺水死亡,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南阳某生态开发公司作为景区的经营者,应当在危险区域和可能发生意外的区域设立危险提示标示牌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景区安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开发公司虽在景区内设立有警示牌,但这仅能对有辨识能力的游客起到警示作用,而对于脱离了监护人的孩子是无法辨认的。被告作为景区管理者未能设立完备的防护设施,也未安排专人在危险区域负责景区安全,防止游客发生危险。因此,对于李小某的死亡,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对于孩子的溺水身亡,原告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应当承担40%的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南阳某生态开发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

    由于该案涉及儿童人身安全,附近小学专门安排学生旁听案件审理,现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开展普法宣传。虽然天气寒冷,大雾弥漫,还是有许多群众前来旁听案件审理。庭审结束后,群众们纷纷讨论案件,咨询法官们相关法律问题,法官们均一一解答,受到群众的称赞。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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