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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赣边区域司法协作显功效 化解异地执行难题
作者:杨柳 发布时间:2015-12-08 10:48:43
“这次执行多亏了湘赣边区域法院司法协作机制这个平台,让我们在异地执行也能感受到和本地执行一样方便、快捷,在合作中使案件得到了顺利执结。”11月4日,在成功执行一起产品责任赔偿案后,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吴梅生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受害人六级伤残,责任人玩躲“猫猫” 2012年春节前,家住莲花县的贺某在当地汤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了4寸礼花弹用于过年燃放,在燃放过程中,不幸被炸伤头部、手部,并导致六级伤残。 后经调查发现,该批礼花弹是浏阳市某乡镇的陶某所生产,陶某生产后销售给浏阳市某乡镇的何某,由何某对外销售给汤某等零售商。陶某、何某、汤某均无相应资质。 贺某受伤后,汤某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陶某、何某却未支付。贺某便起诉至当地法院。2014年11月,江西省莲花县法院判决陶某赔偿287867.86元,何某赔偿20561.99元,汤某赔偿18761.99元。 该案依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陶某、何某居住在浏阳市某乡镇,与江西省莲花县远隔千里,两人频频更换手机号码和住址,玩起了“躲猫猫”,执行工作一度受阻。 实现执行资源共享,异地协助无缝对接 “春节将至,为了早日帮助贺某拿到赔偿款,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我们想到了湘赣边区域司法协作机制,想利用浏阳法院的司法资源帮助我们执行这个案子。”江西莲花法院吴梅生局长说。 10月30日,吴梅生局长与浏阳法院协作管理办公室取得了联系。当得知这一情况后,浏阳法院协作办立即将情况反映给了执行局,由执行局亲自对接。 当天,根据《湘赣边区域基层法院异地执行协助协作规定》,执行局利用自身资源,通过湖南省高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陶某、何某的财产情况、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详细查询,发现两人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账户交易信息也甚少。执行局将该情况第一时间反映给了吴梅生局长。 “当我接到他们的反馈电话时,感觉到这个机制很实用,效率也很高,使我们能在千里之外共享司法资源,尽管两被执行人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他们仍提供给我们一些重要的信息,我决定要亲自带队到浏阳,请求他们协助我们执行,这个想法当时也得到了浏阳法院的支持。”吴梅生局长回顾起当时的情况,之前的顾虑全部被打消了。 区域司法协作机制显功效,两地法院合力结难案 11月2日,吴梅生局长带队来到了浏阳法院执行局后,与该局副局长左凯进行了对接、沟通,制定了可行的执行方案。 11月3日,左凯和吴梅生等人先后来到了陶某、何某的现居地,左凯当场向陶某、何某告知两地法院联手执行的事实,并告知两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迫于两地法院联动执行的强大压力,陶某最终承诺年前支付5万元,余款待明年付清;何某当场交付现金5000元,并承诺年前再支付部分案款,明年付清所有余款。经沟通,申请人贺某同意了陶某、何某的还款计划,三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了和解协议。至此,自湘赣边区域法院司法协作共同体成立后,这起作为浏阳法院与莲花法院首次执行合作得以圆满结束。 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戴智明介绍,为加强湘赣边区域人民法院工作的协作交流,实现区域法院工作的协调发展,9月10日,由浏阳法院发起,成立了湘赣边区域法院司法协作共同体,构建了常态、长效的区域司法合作机制,最大限度的实现了信息联通、资源共享,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
法律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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