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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法院院长冒雪为农民工送12万元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5-11-26 17:03:21


    本网讯(李志兴)  2015年11月24日晚上,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院长薄报亮带领该院法官不顾雪后泥泞的道路,驱车30公里来到浚县屯子镇余营村,将赔偿款12万元交到因劳务受伤的农民工余某手中,为这个豫北农家小院带来了冬日的温暖。

    余某于2015年3月份和同村人蒋某4人合伙到鹤壁市淇滨区某石材加工厂承揽安装粉碎机,由石材厂提供场地机械,余某等人负责拆卸安装。施工过程中,余某被操作钩机的蒋某不慎砸伤,导致多处骨折,腰部以下瘫痪。余某经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于2015年8月将石料厂和其余合伙人一并起诉至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案件受理后,淇滨区法院将该案案由定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考虑到该案系涉农维权案件,当事人各方争议大。特别是原告余某正值壮年,是家中顶梁柱,此次受伤致残对于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院长薄报亮了解情况后主动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合议庭根据余某的申请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余某构成二级伤残。2015年11月24日,淇滨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合议庭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结合证据材料,初步计算被告因本次受伤导致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约60万元。结合案情,合议庭认为原告余某工作时没有尽到合理防范,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石料厂没有审查机械操作人员的资质,也没有对施工现场情况尽到合理的告知防范义务,存在相应过错;其余三个合伙人作为承揽工程的共同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也应该对余某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厘清法律关系后,薄报亮院长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认真讲解各方当事人在这起案件中的过错,并告知四被告余某目前的生活现状和因受伤给家庭造成的影响,终于感化四被告。经过一天的工作,直到下午16时双方当事人才达成调解协议,石料厂和蒋某等三合伙人各自赔偿原告余某12万元,诉讼费、鉴定费用由石料厂负担,石料厂为表示诚意,当场履行了现金12万元。

    考虑到原告余某的代理人没有领取标的款的代理权限,薄报亮院长带领工作人员不顾当天雪后冰滑泥泞的道路,驱车30公里来到余某家中,由于路况不好,原本40分钟的路程竟走了一个半小时。刚一进余某家的大门,薄报亮院长喊道:“老余在吗?我们把赔偿款给你送来了。”话音刚落,余某便推着轮椅从屋内迎了出来,眼里浸着泪水,一时竟说不出话来。情绪稳定后,余某感动地说“非常感谢法官帮我讨回公道,我没想到这么快就可以拿到钱,真是太感谢了!”

    院长亲自办理涉农维权案件是河南省法院第七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的一个缩影,据了解,淇滨区法院组织审判精英审理涉农维权案件,院长和审委会委员亲自办理该类案件,对涉农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实现诉讼费的减、缓、免。截止目前,淇滨区法院已经受理涉农维权案件613件,审执结418件,为农民工挽回损失1200余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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