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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路径依赖下的法官品格塑造
作者:何鑫   发布时间:2015-11-24 11:27:05


    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主体,法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品格是值得深思的问题。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法官品格作了诸多描述,但有一个标准是恒定的,那就是捍卫公正、廉洁、忠诚对法官职业所提出的要求。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符合法律职业特点的这些特殊品格。  

    一、理论之源:法官品格具有重要价值

    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中的特殊群体,它的产生是人类社会长期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必然结果。西方人将法官描绘成一手持剑、一手擎天平的正义之神忒弥斯。将这个群体幻化为神,这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不公平那一刻起就在人们头脑中开始形成的,于是将正义、公平、良知、睿智等词语也与法官紧密联系在一起。人们心中的理想法官反映了社会对公正的期盼,对公正的渴望。

    国家和人民赋予审判机关特殊的历史使命和生杀予夺的权力,在社会关注法的实现过程中,在法官公正裁判的过程中,需要刚性的法律制度、需要正当的法律程序以及公正无私的法官。法官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中立裁判者,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和公正,将自身的品格魅力融入到审判工作中去,则成为必然,成为法官的必修主业,这同时也是体现现代司法理念、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法官的品格魅力与法官的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对于实现“公正与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得到提高,从以前的法盲逐渐成为懂法之人。于是,在人民群众有忧难、遇纷争的情况下会想到用正当途径解决,而起诉至法院就成为其中选择之一。法官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就必须用其智慧妥善处理,避免出现更大的麻烦。尤其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官更加应该充分体现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精神。因此,法官的优秀品格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法官从其是法官那天起就肩负着国家使命和人民重托,而这种使命和重托注定法官身上必须凝集着一种正气的精神和公正的品格,因为这种精神和品格影响民众对国家的信心。法官要用自己的全部智慧、良知甚至生命去唤醒和培植一个国家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因此,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必须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为法治化进程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充当社会公平的象征,法律精神的化身,公民行为的标竿,社会形象的表率。

    二、内涵界定:法官品格的魅力所在

  在我国,法官是一支庞大的队伍,有近30万人之众。作为自然人各有个性,但作为从事的共同职业,应具备职业需要的共同品格。

  法官应当公正。法官之所以受人们崇敬,是因为人们将法官视为正义的化身和守护神,公正是法官的生命,公正是法官的使命,公正是法官人格魅力的最完美体现。公正既是法官职业存在的理由,也是法官追求的价值目标。《美国法官行为准则》规定:“法官应该本着提高司法机构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来履行职责,所有法官必须具备正直、公正的品行”。《德国法官法》在法官誓词中写到:“法官仅服务于真理和公正的事业”。联合国《司法独立准则》规定:“法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限制,不正当的影响、引诱、压力、威胁、干预的妨碍,无论是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无私的裁判”。可以看出,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

  法官应当清廉。法官应当耐得住寂寞,应当守住自己寂寞的心灵,而不是追名逐利,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机关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法官则是最后防线上无畏的战士,而如果这道防线都失守了,人们就会对法律、对社会失去信心。因此,作为法官必须清廉、甘于寂寞。而甘于寂寞其实是一种境界,有了这种境界,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才会有方向,才会真正实现司法为民、服务大局,才不至于被灯红酒绿所迷惑而迷失自我;有了这种境界,才能够做到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有了这种境界,才能够正确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精辟剖析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为民解忧,定分止争。

    法官应当忠诚。忠诚是一个人对组织应具备的基本品格,法官尤其重要,否则,我们手中的权力就会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我们从小就接受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教育,作为司法工作者,要切实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落实到一点,为人民司法。法官只要将自己摆在为人民做事的位置,心里始终装着群众,把当事人的疾苦当成自己的疾苦,把自己接待的群众当做自己的亲人,心底为民的自然驱动,会萌生出一种让当事人看得见、体验得到的温暖和亲近。法官只有心里装着人民群众,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把法官的司法活动当做为人民服务的过程,自觉地和群众打成一片,像马锡五那样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把法讲明,把理说清,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当事人看法官在为他办事,为他费心,用为民之举、爱民之心去解开当事人心中的疑团,让他们心悦诚服地离开法庭,他们才会把法官看成是公正的化身。

    此外,法官还应当睿智。睿智同样是法官所必须具备的魅力品格,一个优秀的法官如果没有睿智的大脑,那他肯定不是一个优秀的法官,一定会在审判案件的某些环节中出现迷茫。睿智体现在诉讼程序的有效把握和驾驭能力上,体现在对复杂案情的事实认定上,体现在洞察和体恤当事人的心理上,只有这样他才会是一个智慧的法官,才会可能是一个出色的法官,才会可能是一个人民满意的法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宋鱼水法官在审案过程用她特有的智慧和艺术使其成为一个调解高手,让一个个反目成仇的当事人重新握手言和,让许多法官望而却步的复杂案件在她手里变得柔和,才会让拿着判决书的败诉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感谢宋法官的辩法析理。  

    三、路径选择:法官品格塑造“三元论”

  一是加强思想引导,积极探索法官价值体系。针对当前我国法官年龄跨度大,青年法官居多,人生观、价值观多元的等实际问题,提出法官的品格建设,将法官个人修养、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问题一并纳入品格建设的内容当中。同时,搭建平台改造环境,潜移默化培育法官品格。使法官在观赏景物中达到凝神静思、修养心性、追求“健康人生”的效果。

  二是坚持实质正义价值取向,提升司法裁判的道德伦理性。首先,选取典型的涉诉信访案例和改判发回案件,教育广大法官把握社会公众普遍正义观念,体察社情民意。其次,鼓励基层法官上门办案,中院法官到纠纷发生地“打包”办案。再次,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救助、信访救助“合三为一”的救助体系。一个人喜欢什么,追求什么,交什么样的朋友,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对客观事物持什么样的评价标准,体现的虽然是品行问题、格调问题,实际上是反映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基本精神支柱。法官是社会的精英,精英就应当担当引领社会正向发展的使命,就要有“以天下为公”的奉献精神,就要有对党、对人民、对国家、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

    三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不同的环境营造不同的心境,文化建设能起到引导、凝聚、激励、规范作用,法院文化建设氛围有利于营造法官品格养成的环境。法院文化建设是当前全国各级法院重点工作之一,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促使法官品格魅力的所造。首先,以“两庭”建设为基础,倾力打造文化载体。着力营造庄严、公正的审判环境,着重体现审判机关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者的庄严稳重形象。在法庭内外观设计上突出审判特色的统一设置,明快中凸现庄重、威严,使人自然产生敬畏、尊崇之情。在审判法庭和办公区内部要加强法院文化的营造,体现法院文化的内涵,如建设法律文化宣传廊。其次,以文化建设为平台,不断丰富法官业余生活。利用信息化建设优势,实现文化资源的共享。不断增添文化场所,扩大阅览室、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等,努力创造宽松、和谐、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丰富法官业余文化生活,增强法官体质,培育文明习惯,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努力陶冶法官们的精神情操。要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使广大法官在繁重的工作之余,加强身心健康锻炼和人文品格修养,形成努力追求业余生活高品位、高格调的法院文化氛围。如设立专门的法官阅览室、法官活动中心,让法官时时处处受到法院文化的熏陶,从而激发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再次,以道德教育为重点,强化廉政意识培养。要疏堵并用,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和反面警示教育的力度,让法官的选择中自己找出正确的人生坐标和“答案”。对出现的职业道德问题抓早、抓小、抓苗头,将思想引导与法纪措施相结合,引导法官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在单位做个好法官、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家庭做个好成员。

  在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人们需要寻求一种正面、崇高的精神寄托,而法官、法院、公平正义就是这样一种维系社会正面价值、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精神支柱和符号代表。所以,法官必须有所担当,有所付出,并为此坚守。在新时期,法官要为“司法为民、公平正义、廉洁执法”而奋斗终身。

  (作者单位:湖南省天心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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