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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考试作弊入刑的必要性及处理对策
作者:彭竹枫   发布时间:2015-11-23 11:10:20


    近年来,在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以及全国各类资格考试中屡屡爆出舞弊新闻。2015年江西“6.7高考替考案”涉案人数达42人、2014年西安执业药师考试集体作弊案涉案人数达2440人,2014年哈尔滨理工大学MBA考试作弊案中犯罪嫌疑人9名,作弊器材达90余套。近年来,尽管国家加大了对考试作弊的惩处和打击力度,但收效甚微,作弊团伙层出不穷,作弊手段变化多端,这严重危害了考试的公平,损害了国家组织考试的严肃性。社会上,也有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吁将考试作弊提升到刑法的高度。

  据网上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受访的19512人中,超过60%的调查者认为将考试作弊写入刑法可以有效地威慑作弊者,提高考试的公平和严肃性。今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将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考试试题及答案、替考等写入刑法,成千上万的考生呼吁考试公平的诉求得到了立法者的回应,也赢得了社会的一致“点赞”。

  笔者认为,将考试作弊写入刑法有以下几点必要性:

    一、考试作弊行为严重阻碍了公平的人才选拔机制。自古以来,考试都是我国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因为考试不但能够检验参试人员的知识水平,更重要的是考试相对于其他选拔方式而言,可以给予参试者一个较为公平的竞争机会。考试作弊行为使得参试者的知识水平难以得到真实的反映,这往往导致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人获得了机会,而真正优秀的人才却因此被埋没,这严重破坏了我国的人才选拔机制,长此以往必将给国家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试想,通过作弊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有谁会放心把孩子交给他?

    二、考试作弊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秩序。百年大计,教育为本。21世纪竞争的关键是教育的竞争,教育是国家的立国之本,关系着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兴旺。而考试恰是检验教育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引导教育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因素。考试作弊使得学校无法真实的掌握学生的学习水平,无法客观的测评教学数据,进而无法衡量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更谈不上准确的把握教学动态和制定准确的教学目标,长此以往,教育事业的发展必将受到阻碍。试想,每次考试过后,作弊者因成绩“提高”而高兴的同时,不真实的教学数据又有多大意义?

  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破坏了诚信社会建设。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虽然在我国的很多考试前都要求考生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但作弊现象还是屡禁不止。考试作弊实际上是作弊者未付出相应的努力,通过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欺骗监考、阅卷人员,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来,作弊者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作弊者即便通过作弊获取了相应的资格,但其能力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必定会在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露出端倪,届时其损失的就不仅仅是一份资格,更是信任的缺失,诚信的缺失。试问,一个通过考试作弊而取得药剂师执业资格的人,在工作中可能无法很好的掌握药物剂型、剂量,这将导致医疗事故安全隐患一直存在。

    考试作弊危害之大可见一斑,故将考试作弊写入刑法,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诚信考试的决心,体现了国家对人才选拔机制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视,体现了国家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公平竞争的价值导向。“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在点赞“考试作弊入刑”的同时,也要看到考试舞弊之风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笔者认为,要全面杜绝考试作弊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充分发挥道德在诚信考试中的引导和教化作用。将考试作弊写入刑法,属于道德的法制化,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在打击考试作弊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发挥法治的打击作用,也要充分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通过道德领域引导应试者自觉诚信考试,抵制考试作弊,从而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考试作弊可耻”的社会氛围,让诚信考试者“得道多助”,让作弊者“失道寡助”。

    二、全方位打击考试作弊“产业链”。从各类考试作弊案新闻中我们不难看出,考试作弊已经从个人行为上升到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作案,不仅作弊手段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产业化”也日趋明显。从策划到组织,到作弊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再到人员分工合作,几乎行成了“一条龙”服务。要遏制考试作弊之风盛行,必须对涉案团伙全方位打击,而本次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中,对组织者、提供作弊器材者、非法提供试题及答案者、替考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就是表明要全方位打击整个考试作弊“产业链”,不放过作弊“产业链”上任何一个环节,不让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完善试后综合考评机制,打破“一考定终身”的格局。各高校及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试后综合考评机制,在选拔及录用考试结束后,及时组织复试、面试,并设定一定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定期进行技能测试,对那些滥竽充数、鱼目混珠的人员进行筛选、甄别,从根源上杜绝考试作弊动机。

  综上,将考试作弊写入刑法,符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营造风清气正的诚信考试氛围。笔者相信,在新法条的引导下,我国的各类考试会向更加公平、更加公正迈进!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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