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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临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副主任高峰挪用公款270万领刑
发布时间:2015-10-30 11:44:54
本网讯(王希玉 王娟 宋晓) 身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合同等手段,违规挪用巨额公款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对原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清市管理部副主任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被告人高峰涉案赃款1964507.62元,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高峰,男,1971年出生,山东临清人,大学文化,原系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清市管理部副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聊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行使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等职责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被告人高峰于2005年11月至案发时先后任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清市管理部科员、副主任,负责会计报表和住房公积金抵押、按揭、信用贷款等工作。被告人任职期间,于2011年至2015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高某、牛某芸、邱某某、林某某、李某、赵某某、李某某、牛某梅、牛某志购房合同的手段,以上述人员的名义从中国建设银行临清支行违规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9笔,共计27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截止到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尚有2464507.62元无法归还。法院审理期间,原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清市管理部主任吴某某(因本案涉及滥用职权)偿还了高某、牛某志名下的公积金贷款42.9万元,以高峰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了7.1万元贷款。2015年3月6日,被告人高峰到公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住房公积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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