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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届村民小组组委先后挪用公款 6人涉案领刑
发布时间:2015-08-12 15:27:20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前后两届村民小组的组委,沆瀣一气,利用职务之便,将政府下拨的征地补偿款和劳力安置费挪作他用,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和出借的方式从中获利,既败坏了声誉,又难逃法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挪用公款案件。 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在温汤镇进行温泉文化带项目建设,为促进征地工作顺利开展,温汤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13日向温汤镇温泉居委会要前组预付200万元征地补偿款,由被告人谢咏唐(2009年初至2013年初,时任要前组组长)暂领。被告人谢纯广(时任要前组出纳)、谢咏唐、谢有君(时任要前组会计)三人商议利用该款投资获利,之后三被告人将该款转入被告人谢纯广的银行账户内,并以被告人谢纯广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2011年6月14日至2012年1月3日之间,三被告人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共获利52298.87元,并予以平分。2012年1月4日,被告人谢纯广、谢咏唐、谢有君将200万征地补偿款发放给要前组村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3年2月6日、10月17日、10月24日分四次将温泉居委会要前组征地补偿款及劳力安置费共计512118.94元转入被告人谢纯广个人银行账户内并由其负责管理。2014年5月,被告人孔另冰(时任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政府财税办干部)因承接土石方工程资金不足,在得知被告人谢纯广处保管有征地款的情况下,多次找到被告人谢纯广、易晓骅(2013年初开始,时任要前组组长)、谢纯闻(2013年初开始,时任要前组会计)要求借用。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孔另冰将被告人谢纯广、易晓骅、谢纯闻约至其父亲孔某某家中商量借钱事宜,三被告人明知被告人孔另冰借钱是作投资用途,仍共同决定将50万征地款出借,并约定收取每月1万元的利息。2014年5月16日,由被告人谢纯广、孔另冰共同前往银行将该款转至被告人孔另冰账户,被告人孔另冰当天支付了1万元利息,被告人谢纯广、易晓骅、谢纯闻三人予以平分。 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谢纯广因担心查账,联系被告人孔另冰退回该50万元征地款。 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谢纯广、谢咏唐、谢有君、易晓骅、谢纯闻、孔另冰六人向袁州区检察院投案自首,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谢纯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纯广、谢咏唐、谢有君、易晓骅、谢纯闻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营利活动,其中被告人谢咏唐、谢有君、谢纯广共同挪用公款200万元,非法获利52298.87元,被告人易晓骅、谢纯闻、谢纯广为获取个人利益与被告人孔另冰合谋挪用公款50万元,被告人易晓骅、谢纯闻、谢纯广共非法获利1万元,均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谢纯广在刑罚执行完华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六被告人自动到袁州区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六被告人上缴各自违法所得到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局,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纯广、谢咏唐、谢有君、易晓骅、谢纯闻、孔另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纯广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谢咏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谢有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易晓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谢纯闻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孔另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追缴六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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