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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欺诈行为妨碍诉讼 射阳法院罚款两万
发布时间:2015-10-14 10:34:14


    本网讯(孙海雷 周楷敏)  10月13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戴某某罚款2万元。

    射阳法院在审查唐某申请对射阳法院(2013)射商初字第0347号,原告陈某诉被告戴某、唐某,第三人蒯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再审一案中,查明:在射阳法院审理的(2013)射商初字第0347号案件中“唐某”的授权委托书,系戴某某未经唐某授权许可所代签。

    射阳法院认为:戴某某未得到唐某的授权许可代签授权委托书,作为唐某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原审诉讼。戴某某的这种诉讼欺诈行为扰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决定。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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