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姣丽) 日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上诉人唐萍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唐萍艳须按照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254.2元。
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24日起接管上诉人唐艳萍所在小区奥林新城的物业管理。2010年3月15日,奥林新城业主委员会与原告中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清洁服务,维护交通秩序、公共秩序,包括日夜巡视、门岗执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等。同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缴纳,多层住宅按0.5/平方米/月,空置房屋按0.25/平方米/月按季度向物业公司缴纳。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上诉人唐艳萍是奥林新城小区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43.86㎡。2008年6月16日,唐艳萍接收房屋,2012年底正式入住。然而从2008年7月1日起唐艳萍一致拒缴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先后35次通过电话催缴、张贴催款通知的形式通知唐艳萍交费未果。唐艳萍认为,自家在2012年12月26日晚发生撬窗入室盗窃案,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没有尽到照看保管的义务,导致自己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奥林新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业主唐艳萍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唐艳萍主张自己家中被盗,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由于物业公司与业务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非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守约义务,同时业主唐艳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保义务导致其财物被盗,因此该事由不能成为其拒缴物业费的理由。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虽然尽到了必要的安保义务,但当日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应当酌情减免唐艳萍10%的物业管理费。据此法院判决,唐艳萍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225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