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用威慑手段 促主动履行
——邢台法院集中开展“一打三反”专项行动 作者:赵增强 发布时间:2015-09-22 16:55:07
自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以来,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紧密结合河北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卫彦明提出的全省法院要强力推进主动执行工作,全面实现全省执行指挥系统升级,集中开展“一打三反”专项行动。积极部署,重拳治顽,切实使案件执行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切实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以“追究刑责”打击“拒执罪” 刑法第31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规定: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为进一步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该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精神,积极联合县检察院、公安局,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通过法律手段对老赖给予严惩,让其为欠债不还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李某与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李某某于10日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63290.1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李某某一直逃避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局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甚至在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扣押其所用的铲车后,仍未支付给申请人李某费用,致使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申请人李某家庭生活困难。 最终,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以“联动曝光”反规避执行 遏制规避执行不良现象,不能让法院一家孤军奋战,而要动员全社会,法院和公安、银行、工商、税务、证券、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对于失信的被执行人,该院结合实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由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原告邢台某钢铁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机械公司签订转筒烘干买卖协议,双方因设备安装问题发生争执,从而形成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于十日内将机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原告将机器设备款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总以技术人员过两天就去为由,迟迟未对设备进行调试。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主办法官多次与被告进行约谈,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但被告还是以技术人员在外地忙为由,始终未对机器设备进行调试。最终,执行局电话告知被告若再不调试设备,法院将依法对其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其公司信息。迫于失信黑名单的威慑,被告履行了法律义务。 以“报告记录”反干预执行 纪检监察部门对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的线索及时组织核查,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严肃查处党员、公务员、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干预阻碍法院依法执行的典型案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原告国某带领10余名农民工在被告张某的煤矿打工,因煤矿经营出现问题导致拖欠国某等10人工资40余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调查得知被告在煤炭局还有安全风险金150万元,执行人员随即前往该局协助执行。该局负责人得知此事后,不但不配合反而指示工作人员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由于该局负责人的干预执行。最终,换来的是法院对其的5万元罚款和纪检部门的责任追究。 以责任追究反消极执行 立案时将所有执行案件分解到人,疑难案件由执行合议庭“联产承包”,法官接案后应在法定执行期限的一半时间,即3个月内稳妥执行完毕。对收案后束之高阁的“抽屉案”,虚假结案等问题严加整治。同时,对具备执行条件而故意拖延或接到财产线索而不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申请人可向院主管领导直接反映。一经查实,对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通过“一打三反”的高压态势,让老赖不敢再赖,让社会更加诚信。同时,通过“一打三反”的有效执行措施,向全社会展示全新的执行面貌,为深化执行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
李冬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