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个抗战老兵的军礼
作者:杨瑛 张金奇 发布时间:2015-08-31 16:40:34
“在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你们辛苦地执行了这起案件,了却了我一桩心愿,你们也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的好兵!”8月19日,许昌市襄城县86岁的抗战老兵偏银周向浉河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行了一个军礼。案件虽一波三折,但是,该院用了半年时间,全面落实涉军维权“信阳模式”的文件要求,用足用活法律措施,用心用情做好涉军案件审理、执行,成功审、执结了该起标的额达200多万的涉军执行案件。 民间借贷 祸起萧墙 2011年9月9日,原告张恳与甲公司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张垦同意借给甲公司240万元,按月利率1.8%,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自2011年9月9日至2011年12月8日;双方商定先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甲公司以国字某号土地证提供抵押担保。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如未及时归还张垦借款本息,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未还款本息金额的日3‰向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甲公司如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致使张垦遭受损失,应向张垦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甲公司逾期还款,张垦向甲公司追索过程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同日,张恳通过工行将200万元转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账户,并从工行账户提取现金40万元,给付王某,王某出具“今收到张恳转帐贰佰万元,现金肆拾万元,合计贰佰肆拾万元正”的收条,并出具借张恳现金贰佰肆拾万元的借条。 2011年12月22日、2012年4月6日甲公司通过钟某分别给付张垦现金100万元、30万元,该款张垦均出具了收条。 2013年8月6日,张垦与甲公司王某签订还款协议:经双方确认,扣除甲公司及王某向张垦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甲公司及王某仍欠其530万元;王某应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530万元本金全部偿还。如逾期不还,甲公司同意按照月3%的利率,向张垦支付逾期未还金额的利息,王某同意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9月16日、9月30日甲公司王某以汇款方式共给付张垦人民币20万元,该款张垦没有出具收条,甲公司王某在汇款凭证上注明“还借款”。 2014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双方约定利率确认无效。原告张恳接到诉状后,于2014年2月12日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甲公司支付本金24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立案庭受理此案后,当即立案、转办由该院涉军维权案件合议庭审判长张黎明承办。 庭审中,甲公司称双方对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四倍,应确认约定无效,而张垦认为利息和违约金系双方自愿约定,应为有效约定。 审理中,甲公司称36万元张垦没有支付,而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实际借款为204万元,并请求法院对其调查。法庭经对张恳在2011年9月9日银行的取款情况进行调查后进行询问,张恳对此予以否认,甲公司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主管院长要求此案快审快结,合议庭组织双方多次调解,虽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及时进行了判决。 二审终审 立案执行 浉河区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如下:甲公司、甲公司的王某、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张恳借款本金220万元,并承担利息和违约金(从2013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恳向浉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甲公司又向中院申请再审。 穷尽措施 陷入困境 2015年2月2日,年关将至,执行员任卫勇接到该案的执行卷后,首先依法对甲公司以及王某、钟某的个人账户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无任何存款。 2015年3月24日,任卫勇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月27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月28日,该院又对甲公司所有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新马路58号的7794.2㎡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 不料,4月8日,案外人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书认为其已于2013年10月23日与甲公司签订了公司转让协议,该宗土地其已支付相应价款,且已登记过户手续,该土地并非甲公司所有,执行工作顿时陷入困境。同时,王某起诉张恳的确认之诉案件正在二审期间,本案的二审再审亦在审理期间尚无结果。 老兵现身 情动申城 2015年7月14日,申请人张恳又来到法院了解执行进度。这次与他一同前来执行局的还有一位耄耋老人,经询问得知是其父亲(张垦从小过继给姨妈了)。 任卫勇在与这位老人的攀谈中得知,他叫偏银周,今年86岁,是许昌市襄城县麦岭镇岗西前街村人。他13岁加入新四军,当少年侦查员,抗战期间,曾屡立战功,多次受到部队表彰。退伍还乡后,心系群众,乐善好施,传播真善美,弘扬正能量。2012年被评为“襄城十大好人”,在当地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传奇人物。而张恳向甲公司王某出借的这笔款,正是国家因南水北调工程给占地群众的补贴款,群众出于对老人的信任才肯将补贴款出借。现在还款没有着落,在当地已经炸了锅,乡亲们开始怀疑老人的诚信并堵门要款,老人才不顾年迈,赶到法院来追讨执行款,并表达了对执行工作的不满。 倾听老人的讲述,任卫勇意识到这不仅是一起涉军执行案件,更涉及社会稳定和几十口群众的切身利益,案情重大,案件当事人特殊,于是立即向院执行局长周恩源,向党组书记、院长柳斌汇报了案情及案外的故事。柳斌当即安排,由周恩源局长任该案执行小组组长,亲自挂帅执行。同时,要求执行局在办理此案中要认真贯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信阳新县召开的鄂豫皖革命老区涉军维权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并以此为契机和动力,用心用情用法做好涉军维权工作,穷尽执行措施,尽快执结此案,以实际行动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执行局又把案情向中院执行局作了汇报,中院执行局指示,抛开二审顾虑,抽调精干力量,全力执结该起涉军案件。 柳暗花明 执行和解 7月14日,该院运用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机制,将被执行人名单及头像做成“大头贴”,通过“信阳法院”和“浉河法院”官方微信向社会公布,全面挤压被执行人活动空间,限制其出行和消费。 7月15日,执行局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161.89平方米的住房一处。在采取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同时,执行局调取了甲公司的全部档案材料,理顺了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法律关系,会见了被执行人的律师和被执行人,讲明了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被执行人王某不仅迫于社会和法律的高压态势,也被执行人员的真情说服,表示再也不逃避执行,将尽自己最大能力尽快偿还借款。 7月16日,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与乙公司的转让协议、与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协议书、与丙公司的投资协议书、联建合同书,执行小组通过王某提供的上述材料,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在丙公司拥有房屋投资款500万元,这可能是执行的重大转机。事不宜迟,执行小组立即敦促王某落实债权。 7月17日,丙公司、乙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进行对账,经对账确认,被执行人王某在丙公司拥有500万元投资款,同时享有到期债权232万元,三方对此予以签字确认。执行小组立即向乙公司和丙公司下达了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限其到期代为履行债务。一条绳子,串起了几个债务人,案件终于见到了曙光。 此时,执行员任卫勇正赶上儿子7月18日要结婚,“总是一年到头忙,从孩子的婚事筹备到现在,他没有请一天假,难道儿子结婚也不能请两天假?这还像当爹的吗?”为了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任卫勇忍受住亲属们的抱怨和当事人的误解,连续加班加点工作。 此后的日子里,执行小组的干警们双休日照常工作,反复召集各方释明法律,协助各方消除分歧。同时内调外查、多方征询意见、召集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当事人的意见统一了,但面对要真金白银来偿还债务,大家又束手无策。谁也一下拿不出几百万元来偿还债务,只有转让王某的房屋投资款这条路可走。这一次,法院不再是单打独斗,几方当事人携手找资金,找愿意接手房屋的买家。 寻找、谈判、再寻找、再谈判……日子在煎熬中度过。 这段时间,偏银周老人与申请人张恳等一行5人一直住在信阳,密切关注执行动态,每天到执行局询问执行进展。老人终因担心执行款不到位,一着急犯病住进了医院,执行人员还有涉案当事人都深深地自责…… 执行员任卫勇带着水果去医院探望了偏银周老人,向他解释了这个案件的复杂性,让老人安心养病,保证最大努力完成执行工作。通过多日的接触,老人彻底转变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看法,也表达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深深理解。 经过多轮磨合,8月17日,被执行人王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的投资人杨某达成投资款转让协议:王某自愿将其拥有的房屋投资款中的340万元作价转让给杨某,乙公司和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8月18日,张恳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张恳为表达对杨某的感激之情,自愿减免其10万元,并与杨某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王某也向中院撤回了上诉和再审诉讼。 8月19日,偏银周和申请执行人张恳一块来到师河区法院执行局,向办案人员出具收到案款200余万元的结案证明,在办公室里,偏老用颤抖的手向执行小组人员敬了一个庄重的军礼,他深情地握着承办法官任卫勇的手说:“在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我有幸结识了你们,你们辛苦地执行了这起案件,了却了我的一桩心愿,你们也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的好兵!谢谢你们啊!”执行人员搀扶着偏银周,把他送出法院大门,双方挥手致意。 至此,这起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涉军案件在该院民一庭及执行局的干警们共同努力下审理、执结。“该案件的成功审执终结,是信阳中院和浉河区法院坚决践行涉军维权"信阳模式"精神的典型范例,创新和丰富了信阳模式的精神内涵,促进了新形势下涉军维权工作的良性开展。”信阳中院院长张社军说。 责任编辑:
李冬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