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赌场“打工”被判管制一年并罚七千元
发布时间:2015-08-06 16:53:59


    本网讯(漆常青 漆小平)  8月6日上午,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丁民民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14年6月,赵某、喻某、喻某某(均已判刑)合谋开设赌场谋利。赵某、喻某负责选好赌博地点,联系赌客。喻某某负责为赌场提供赌具,安排盒饭。赌场雇请被告人丁民民负责抽头渔利及为自行驾车前来参赌的赌客发放车费(每辆车50元或100元不等)。赌场还雇请了其他人驾车接送赌客、放哨等。

    2014年6月至7月初,赵某、喻某、喻某某先后在靖安县水口乡贯洲村香火厅后面的一栋民房内和仁首镇石下村上白石组老房子等地开设赌场,以玩“三公”的方式组织和吸引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49100元,被告人丁民民分得5000元。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民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民民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邀集多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丁民民与喻某等人系共同犯罪。丁民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