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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 男子逾期不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05 09:45:31
本网讯(周军 黄斌) 透支消费是当下流行的消费方式,不少年轻“月光族”甚至已适应了刷信用卡、过“负翁”生活。殊不知不能合理使用信用卡会使自己陷入无穷无尽的卡债泥潭,甚至构成犯罪。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卫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邹卫品在中国工商银行弋阳县支行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8月10日,被告人邹卫品使用该卡共透支了42000元。8月12日,被告人邹卫品便与银行签订了40000元的分12期还款协议,规定每月归还3333元,同时对于分期的还款银行允许一次性归还。11月12日,被告人邹卫品归还当月应还款金额后便没有再进行还款,但在此期间,被告人邹卫品还使用该信用卡透支了16125.56元,被透支的款项用于赌博及日常消费。2013年年底,被告人离开弋阳至浙江宁波打工,并更改了联系方式,致使银行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后经过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进行催收仍未归还。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邹卫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了所有欠款。 另查明,被告人邹卫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5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30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8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卫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16125.5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邹卫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卫品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卫品案发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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