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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在巴州区法院立案
发布时间:2015-07-27 10:44:15


    本网讯(郭毅)  “根据您提供的材料,现在我们决定对该刑事自诉案件进行审理立案。”7月24日,马大成的儿子马小成走进了四川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他亲自将一起因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自诉状》交到了法官手中。

    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受理立案。

    2015年7月24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进行了审理立案。经查,2011年5月4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马大成与被执行人杨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2008年6月10日,杨民将属己所有的位于巴中二中3幢1单元702号85.633㎡ 的房屋及其室内家具、楼顶以7.5万元卖给申请人马大成。”因杨民久拖不办理产权过户和交付房屋。申请人马大成于2010年6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交付房屋。该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判决:“原告马大成与被告杨民于2008年6月10日签订《购房协议》中除所涉出售房屋楼顶的约定无效外,其余合同条款有效。”该判决于2010年8月31日宣判并送达杨民与马大成。

    2010年10月18日,杨民又与钟帆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将出售给马大成的房屋作价13万(实际25万元)又转售给钟帆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致使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前财产已经转售他人无法交付房屋。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民司法拘留后仍然无果,遂于2011年6月24日裁定:终止本案的执行。2012年6月20日,马大成(已故)之妻朱秀兰及其子女马小成等向法院报案,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杨民的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后,马小成将一份《刑事自诉状》交到巴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受理立案。

    据巴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平介绍,该案的受理立案,不仅在巴州区尚属首例,也是全国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受理立案。

    “根据《刑法》313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以前的法律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应当通过公诉程序处理,但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7月22日实施,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进行审理,该案的受理立案不仅在巴州区尚属首例,也是全国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受理立案。”李平说。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除法院工作人员外,其余均为化名)

    新闻链接:据了解,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7月22日开始正式实施,新解释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诉后更有利于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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