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丹婷 苏少香) “咱们自己的‘代言人’不但帮着打赢了官司,还不收费用,以后再遇到事,我心里可有了主心骨。”7月22日,军人小沈在收到判决书时,不住感叹到。这是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个由部队法律顾问为军人代理的案件。
2014年4月21日,被告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往大湖镇方向行驶,因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周,将军人小沈及其妻女撞倒,并造成小沈年仅2岁的女儿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性颅骨骨折,头面部多发软组织擦伤,左侧小脑挫裂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应负起全部责任。因与刘某及摩托车车主刘某某多次协商赔偿金额未果,小沈将二人诉至永安法院,部队法律顾问受其委托为他进行无偿代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刘某某连带赔偿原告沈某一家三口25.9万元。
今年来,永安法院积极推动部队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出台《关于建立涉军维权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成立涉军维权法律顾问室,吸收部队司法联络员和取得法律专业文凭、熟悉军地情况、热心法律事务的人才担任法律顾问。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咨询解答、庭审观摩、诉讼指导、调解培训、案例研讨等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活动,永安法院借以提升法律顾问的法律素质及司法服务能力,全力维护部队官兵的合法权益,被部队官兵们称赞为“‘自家人’教‘自家人’,方便!‘自家人’帮‘自家人’,贴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