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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追责,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6-12 14:10:51


    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6月11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要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以持续的努力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6月12日《新华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吃得放心、吃得安全是广大群众的心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守住“舌尖上的安全”,牵涉国计民生,关乎千秋万代,责任重于泰山。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从三聚氰胺到屡禁不止的瘦肉精和地沟油,从苏丹红再到无处不在的“毒生姜”,一件件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无不猛烈地冲击着“舌尖安全”的根基。有毒食品在市场的泛滥,不仅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而且还造成公众对食品安全信心的缺失,其危害,绝不可小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的内容更为全面,较原法增加了50条,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对食品安全实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突出规定了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被专家学者誉为“史上最严”的规定,无疑为食品安全的监管扎紧了法治篱笆,一旦让其落地生根,必将为“舌尖上的安全”筑牢防范大堤。

    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多发,除了不法商家诚信缺失、为追逐暴利铤而走险的因素外,最主要的是对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责任人的依法问责不够,导致监管形同虚设,无形中助长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多发和恶性循环。

    客观地讲,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制度是严密完善的。有院士称,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与国外相比,可算得上是世界上最严密和完善的。然而,严密完善的制度,却因为监管不力导致形同虚设。从以往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看,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监管习惯”;“瘦肉精”事件中,曝出“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的尴尬;制造“染色馒头”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 “两证齐全”,拥有营业执照和蒸煮类糕点以及酿酒两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拥有“重质量守信誉争创百家质量信誉双保障优秀企业”的奖牌;更有甚者,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能不能创收作为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甚至存在执法腐败,监管职责被抛之脑后。

    不让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成为“纸老虎”,必须加大依法追责力度,这就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管过程中的不作为、渎职等行为作出了法律问责规定,但相关的司法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意见仍然不够十分清晰明确,司法机关在实际中难以操作。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追责,一般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来对相关责任人定罪量刑,但由于该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严格,取证也比较困难,实际上难以对监管失职者以此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致使法律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大打折扣。

    维护舌尖上的安全,扎紧依法追责的篱笆,从而守住问题食品流向市场的“出口”,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鲜明特点,细化了监管环节的法律职责,明确了对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违法犯罪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为依法追责完善了法律规定,必将筑牢问题食品流向市场的源头“防火墙”。只要严格执行到位,不折不扣地强化监管环节的司法追责,问题食品流向市场的“绿灯”必将不再被开启。如此,食品安全水平必将显著提升,群众的“舌尖”必能真正吃上“放心食品”!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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