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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后自首且主动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6-08 16:20:50


    本网讯(李度)  近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居买卡德尔交通肇事撞死被害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足额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0月2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居买卡德尔驾驶一辆新N—51320轻型货车,沿X359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阿瓦提县英艾日克乡10大队2小队十字时,与由南向北被害人司拉音·亥外依拉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司拉音·亥外依拉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坐电动车的被害人古丽·玉散(被害人司拉音·亥外依拉之妻)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居买卡德尔主动向阿瓦提县公安交警大队报警,并自首。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居买卡德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司拉音·亥外依拉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古丽·玉散无责任。

    案件事发后,被告人居买卡德尔与被害人司拉音·亥外依拉、古丽·玉散的亲属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居买卡德尔已向被害人司拉音·亥外依拉、古丽·玉散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被害人司拉音·亥外依拉、古丽·玉散的亲属对被告人居买卡德尔表示谅解。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买卡德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居买卡德尔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居买卡德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居买卡德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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