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小明 刘凌芳) 判决结果不符合自己的预期,当事人不满意,或者上诉或者上访,导致不稳定因素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年以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实行对当事人“判前约谈”制度,力促当事人明晰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期望值,从而理性维权,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
该院规定,在审理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案件、当事人众多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矛盾纠纷较为集中和尖锐、存在涉访可能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法律水平较低,对裁判结果存在不切实际预期,或情绪易激动、易采取不理智行为等案件时,承办法官必须实行“判前约谈”,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执法监督员参加,由承办法官在开庭后宣判前,就案件的证据认定、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可能出现的结果等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为避免在“判前约谈”中可能让当事人产生法官先入为主、审判不公的错误认识,该院规定“判前约谈”工作必须在开庭之后进行。承办法官在进行约谈时,应当注意把握工作侧重点和提示尺度,采取灵活机动的方式和原则性、概括性的用语,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做结论性判断;如果在约谈工作中,当事人直接或间接流露出希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承办法官应及时转入调解工作,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