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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他人父亲坟墓 祖孙二人被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5-04-22 10:18:01
本网讯(饶海泉) 4月21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故意毁坏他人坟墓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元及精神抚慰金600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因故意毁损他人坟墓导致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案件。 2014年5月,原告陆绍方的父亲病故,葬于一处名为“松皮田”的荒地之中。同年10月,居住在邻村的被告梁正品与孙子梁小毛称该地已葬有其祖坟,与原告陆绍方发生纠纷,经村小组、村民委及乡司法所先后调解均无果。2015年1月,两被告将原告父亲的坟墓挖开,造成棺木部分损坏、墓碑碑头脱落。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为修复坟墓所需的费用1万元,并主张精神抚慰金3.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而墓葬作为当地农村埋葬死者的一种风俗习惯,坟墓既具有人格上的特殊象征意义,又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两被告擅自挖掘原告父亲的坟墓,造成棺木及墓碑等物损坏,应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修复坟墓的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当地的市场价值酌定为3000元为宜。同时,两被告故意毁坏坟墓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还应酌情支付精神抚慰金。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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