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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被处罚金10万元 主管领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5-04-15 09:32:11


    本网讯(曾友富)  一公司不走竞争正道,以行贿方式换取顾客,最终落得单位及其主管都走上犯罪道路的境地。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受贵州省毕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了一起纳雍县某单位行贿案。

    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贺少军在担任贵州省纳雍县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为了销售该公司药品及医疗器械,分别联系该县左鸠嘎乡、张家湾镇、锅圈岩乡、董地乡、寨乐乡及县农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个卫生院的负责人,以按销售额的10%给予回扣为条件,达成销售协议。之后,贺少军在该公司向各卫生院销售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过程中采取虚列销售提成、虚报股东分红等方式,从公司账务中支取现金,并按各卫生院已结算药品销售额的10%的比例分别给予六个卫生院负责人,合计金额达70.81万元。2014年8月3日,贺少军被抓捕归案。

    黔西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纳雍县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多名卫生院负责人回扣70.81万元,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贺少军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具体组织实施行贿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纳雍县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和贺少军已构成行贿罪,分别判处该公司罚金10万元人民币和贺少军有期徒刑两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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