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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一建筑公司以围标形式行贿取得承建权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1-11-17 15:14: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通过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证书,采用围标形式行贿取得承建权。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高安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罚金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高安至田南国债公路修建,由田南镇人民政府公开招标,被告单位高安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席某为获取该公路的承建权,借用宜春市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资质证书及自家公司进行投标,最后宜春市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6998959.57元中标,席某找到田南镇书记徐某要求以高安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徐某表示同意,后由高安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为了感谢徐某的关照,席某多次共送给徐某27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安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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