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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求“贵人”庇护 重庆一私企老板行贿40余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1-18 15:07: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雨草)   近日,重庆市长寿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单位行贿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获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单位长龙公司被判处罚金5万元。令人感慨的是:获刑的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曾获奖无数,还被评为过“重庆市道德模范”;该公司也曾获“诚信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等40多项荣誉。

    成立于1999年的长龙公司,业务一直做得风生水起,可刘某越来越害怕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并开始把希望寄托于那些能帮助他的“贵人”们。为承建重庆化工园区内的园林绿化工程,2007至2010年间,刘某多次找到时任重庆化工园区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及化工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的苟某,希望得到苟某的帮助,并表示事成之后将感谢苟某。在巨大的诱惑下,苟某多次利用职权,采取手段规避招投标或直接违规将该园区园林绿化工程交给长龙公司。刘某为感谢苟某的帮助,每次都无一例外地兑现自己的承诺,用公司资金先后10次苟某送去40万元。

    2009年初,为承包更多工程,刘某又故伎重演,找到时任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张某。张某遂将正在准备招投标的长寿湖“消落带”绿化工程相关信息提供给刘某,使长龙公司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即获得该工程信息,并顺利中标。同样,刘某先后2次给张某“感谢费”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长龙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刘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行贿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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