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宁明法官顶烈日调查取证详细了解案情
发布时间:2015-04-15 15:39:43
图为黄法官与原告一起查看租赁的房子 本网讯(罗扬云) 4月14日上午,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两名干警顶着炎炎烈日驱车前往宁明县海渊镇海渊市场,依法调查原告宁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诉被告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证据材料。 2013年5月20日,宁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与韦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宁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将其所有的位于宁明县海渊镇海渊市场的一间房子租给韦某做生意,租金一年7000元,租期为1年。合同到期后,韦某没有与宁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继签房屋租赁合同,但却继续占用宁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房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宁明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将韦某告到宁明法院,要求韦某搬离租赁的房子,并赔偿因被韦某占用房子造成的经济损失。 黄法官赶到现场时,已经是中午11时50分,烈日当空,热浪滚滚。黄法官不惧炎热,向知道案件具体情况的群众详细了解案情,并亲自到海渊市场查看租赁房子的具体位置等情况。 经过1个多小时耐心地走访和了解,法官终于查清了案件事实,为案件公平、公正地审理,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责任编辑:
李冬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