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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与法治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寄安   发布时间:2015-04-09 13:52:50


    所谓“法治”,可理解为一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有序运行,严格依照司法程序之规定协调和解决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之间的社会纠纷,与“人治”是相对概念。当前,在建设法治社会语境下,法官应当做些什么、或说法官在法治建设中应饰演什么样的角色?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笔者为此谈些看法。

    一、法官的思想观念要坚定法治信仰

    对“信仰”内涵的理解。“信仰”一词早见于唐代西明寺道世法师的名作《法苑珠林》,言之:“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可译为众生如果(对佛法)无信仰心,常常被鬼神当作嘲笑的对象。在唯物者看来,此言虽显迷信,但门徒对佛的虔诚、崇信与钦仰心境,仍值得我们批判地吸取。所谓信仰,可以理解为人对某种理论、学说、主义的信服和尊崇,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活动指南,它是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根本准则和态度。

  法治信仰是法官的必然选择。什么是法治信仰?笔者将其理解为社会主体对社会法治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简而言之,就是对法律的崇敬和为构建法治社会而奋斗的精神。法官之所以要坚守对法治的信仰,一是国家的法治建设所需。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提高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目标,把法治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法治,他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文明公民的时尚追求,更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于是信仰法治、追求法治、时尚法治、呵护法治则成为包括法官在内的全体公民的重要价值取向,并内化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行动,相信并依靠法律的力量,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二是法官的审判职责所求。法官既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又是公平正义的裁判者,在社会管理中饰演着重要“角色”,其代表着国家通过审判方式而致力谋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担负着极其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职业上的独特性,要求其必须坚守法治信仰并孜孜不倦地追求,博学法律知识,娴熟操作技能,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个案件。

  法治信仰的核心内容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信仰与追求两者之间是互生关系,法官的信仰必须内化于对审判事业的不懈追求之中,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一个法官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中央政法委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全国政法干警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观,也为当代法官追求什么样的法治信仰指明了方向。“忠诚”是法官应有品格。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务大局,造福人民,准确、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法律重器,维护好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是法官应当具有的政治本色;“为民”是法官应尽义务。“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法官的宗旨理念。要求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始终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最大程度地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倾听民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做到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公正”是法官应守原则。既为公平正直,不能偏私,如古人所言“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不为权势丧志,不为钱财动心,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德化于岗,德化于身,把审判岗位作为展示道德素养的舞台;“廉洁”是法官应保操守。法官廉洁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的法治水平与法律形象,客观上需要通过法官的廉洁行为来自觉地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做到洁身自好,淡泊名利,不要为利所困和被利所伤。

  法治信仰是法官的人生价值坐标。失去信仰的民族难以拥有恒久的前进动能,失去信仰的政党不会赢得广大民众支持,失去信仰的人生会迷失生活方向。同样,失去对法治信仰的法官,就不会有对审判事业的忠诚与执着,就不会在为谁掌权、为谁审判和为谁服务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有着清醒认识,就不会有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司法能力的提升,就不会自觉地把法治信仰转化为内心约束力从而实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高效司法、和谐司法和善良司法。因此,法官要把法治信仰作为个人价值观的重要追求目标,带头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宣传法治和弘扬法治。

    二、法官的综合素质要符合法治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作为审判一线的法官,身处司法实践最前沿,既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其司法能力与水平最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因而法治对法官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1、要有崇高的职业理想

    指对未来做法官的想象或希望。信仰法治、崇尚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应当成为法官矢志不移的职业理想。理想就是精神灵魂,没有理想的人,生活如同一滩死水,了无生机;没有职业理想的法官,工作既无动力亦无压力,得过且过。法官是否能树立职业理想,对其人格的形成、职业生涯的成败、工作或生活态度的取向等,都会产生直接而深远影响。然而,理想具有层次性和多样性,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能力树立不同的职业理想,或高或低,或近或远,或多或少,只要有利于推动法院审判工作的理想就是崇高的,值得每一个法官去追求。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不排除个别法官所树立的是低俗理想,将职业作为抬高身份的名片和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职业法官的理想背道而驰,为职业法官所摒弃,法官的职业理想应当是高尚的而非低俗的。

    2、要有积极的工作态度

    指对选择法官职业所持的观点和付出的倾向性行动,包括对工作的认真程度、责任程度和努力程度。譬如是珍惜法官荣誉还是轻视法官职业,是爱岗敬业、任劳任怨还是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是谦虚谨慎、虚怀若谷还是狂妄自大、骄傲自满,对待群众是热情服务、悲天悯人还是冷若冰霜、趾高气扬,是公正、廉洁司法还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这些都是工作态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官的工作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受自身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对其取向不同则工作态度也不同,有的法官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把做一个优秀职业法官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目标;有的法官则把职业当作一种谋生手段,而没有站在维稳高度而把他作为是一项伟大事业,这样容易在工作中出现职业“疲倦症”。工作态度是个抽象概念,不能通过量化模式予以表达,但可通过主观评价方式进行考评,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心态是职业化法官应具有的良好品格。

    3、要有娴熟的工作技能

    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智力劳动,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必须经过长期而严格的职业培训,才能成就娴熟的工作技能。作为一名职业性法官要以审判技能为本,不仅要具备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和弥补法律缺陷的能力,还要具备查明案情、分析案情和裁判案件的能力;不仅要对法的价值、法的原理、法的精神、法的内容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还要对人和案有着敏锐的洞察力、透彻的分析力、敏捷的判断能和理性的决断力;不仅要通过审理个案实现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效果,还有通过辩法说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一个职业化法官来说,应当在庭前准备技能、庭审操作技能、裁判文书写作技能、诉讼调解技能、服务群众技能、应对当事人技能以及调研宣传技能等方面下功夫,良好的工作技能是职业法官立业之基,更是司法为民之本。

    4、要有良好的外在形象

    指公众通过观察、接触、交流和比较等对法官所形成的总体评价。职业化法官应当是内在素质与外在形象的统一体,即法官在履职中所表现出来的学识修养、价值取向、道德情操、审美情趣、性格特征等内在素质与语言表达、行为方式、职场着装等外在形象特征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内在素质是外在形象的根基,没有内在素质的外在形象显得华而不实;外在形象是内在素质的外化,有了深厚的内在素质,良好的外在形象才会自然地流露。作为一名有追求的职业法官,不仅要努力提升自己的内在素质,还要注重修养自己的外在形象,如热情接待群众、遵守行为规范、保持言语中立、坚持正规着装和约束业外生活。

    5、要有严格的工作纪律

    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守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审判纪律及业外纪律等。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应受到比常人更加严明的纪律约束,尤其要受审判纪律约束,这与法官的地位、职责和权力的重要性分不开。铁的审判纪律是维护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秩序的制度保障,否则法官就会各行其是,出现影响审判工作的负效能,如审判效率低下、社会反映不良、出现冤假错案、进行权钱交易、侵犯国家利益和损害当事人权益等,这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目标相悖。审判纪律所涉内容较多,如我国《法官法》中规定的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和最高法院的“八不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办法》;审判纪律所涉范围也宽,如廉洁纪律、群众纪律、裁判纪律、保守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纪律、业外活动纪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纪律。具有严明工作纪律是法官职业化队伍应当具有的特性,一支纪律涣散的职业化队伍注定不能形成凝聚力和战斗力。

    6、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职业道德是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坚守的思想底线、用权底线和为人底线,要求做到信仰法治,谨慎用权,敬畏良知。作为一个职业法官应当具有什么样的道德?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职业道德提出了“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法官司法行为的根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认真维护和忠实履行,不得突破或僭越,否则就会出现道德堕落,做出有违法律、有损形象和有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事,违背法官职业化建设初衷。

    三、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服务法治实践

    法治的本质是什么?通俗地说,就是国家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然而,法律制度健全并不能等同于法治社会,法律制度只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还要依靠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人去实施,于是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多要求。

    “司法能力”一词是近年来才出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概念。什么是法官司法能力?当前最高法院没有对其进行准确定义,社会学者也是各有所表。笔者认为,法官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知、了解、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素养与本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也逐步地得到了增强,于是对人民法院工作就有了更多的要求或期待,如公正、高效、廉洁、透明执法,保障人权、热情服务、行为规范和司法救助等,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任务,对当前法官司法能力现状提出了新挑战。笔者认为,当代法官应当具有以下方面司法能力:

  1、执行政策能力

    人民法院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而国家法律是党的政治主张,所以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自觉地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社会“三权分立”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毫不动摇地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作为法官,应当要有一个敏锐的政治头脑,要有维稳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能动意识,不能就案办案,不能机械办案,更不能“办死案”,要化党的政策于审判执行之中,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以及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要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重视扩大社会效果,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娴熟业务能力

  法官的天职就是依法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让当事人的利益达成法律上的平衡,减少或消除案件中的对抗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公正裁判是以法官娴熟的业务为基础,业务水平高低以及司法能力强弱最能体现出一个法官的审判价值,如证据甄别、庭审驾驭、案件调解、逻辑推理、明理释法、处突维稳以及文书制作等,无不蕴含法官的智慧与技能。一方面,要求法官系统而又广泛地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完全能够满足审判工作所需,学会游刃有余;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审判技能,运用自己的学识、经验去演绎法律或弥补法律缺陷,做到融会贯通。

  3、助推经济发展能力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认真研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问题、新任务和新要求,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增强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认识到,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必然会触及到一些人的利益关系,如淘汰落后企业和产能,公司清算、企业破产、兼并和重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这些都可能引发出新的社会矛盾,而且大部分是以诉讼方式流入人民法院,可见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审判压力会变得更大。人民法院的核心职能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以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方式来助推经济发展,法官要以依法审理和执行好因经济方式转变所带来的各类案件为抓手,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地方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提供贴心的法律服务,保障企业在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发展壮大。

    4、司法为民能力

  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要求法官,一要破除认为法院的职能就是“审判”的单一认识。随着我国社会化大发展,人民法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多和越来越重,其职能逐渐走向多样化是大势所趋,要充分认识到审判是核心职能,为民则是重要职能;二要把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一样对待,在情感上与他们“水乳交融”,做个贴近百姓的“平民法官”;三要在依法办案前提下,注重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帮助当事人尽早实现权益,杜绝久拖不立、久拖不审、久拖不结等懒散、拖沓不负责任现象发生,减轻当事人诉累;四要自觉地把法院的司法为民主张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之中,让当事人从法官的一言一行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当前,全国法院深入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既是提高法官司法为民能力的平台,又是展示法官司法为民能力的舞台。

  5、促和维稳能力

  审判工作既要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衡量审判工作社会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尺就是看是否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如果片面追求裁判意义上的强制性“和”,对案件一判了之,而忽视追求社会所需的实实在在的“稳”,不能做到案结事了,则有悖人民法院的促和维稳审判价值取向。法官作为促和维稳的承载者和实施者,不仅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理或执行好每一个案件,还要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从根本上化解每一个案件中的矛盾。法官不仅是案件的裁判员,还是化解矛盾的调解员,具有双重角色和地位,这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促和维稳是法官的职责所在,也是法官的能力所期,法官不仅要重视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更要重视将“调解优先”、“能调则调”、“调判结合”之原则贯穿到审判实践中去,实现以审促和、以审维稳。

    6、廉洁自律能力

    法官作为案件裁判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走向或裁判结果,这一特殊作用让法官从中感受到自身地位的重要性,也让当事人从中感受到法官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力。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为在诉讼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不乏有人会采取请吃、送礼甚至色诱等非正当手段来贿赂法官,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来搏取法官的帮助或关照,这一过程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面对当事人的各种诱惑,法官必须在弃利取义和求利弃义之间作出选择,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律能力。在当前我国反腐倡廉机制还不够完善情况下,要求法官严格自律、自觉抵制腐败现象和保持清正廉形象,无疑是预防法官违法违纪的重要力量,也是法官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廉洁与否,既是法官品行和道德的标杆,又是衡量人民法院工作得失的关键,廉洁司法是法官不可或缺的能力。

    四、法官的悲怜善良要溶合法治思维

    西方一智者称“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治是公正的道具,也是善良的艺术,善良司法是法官必须坚守的品格。《三字经》开篇言“人之初,性本善”,把善良视为人类最原始、最纯朴、最纯洁的感情,而这种感情是与生俱来的。许多先哲对“善良”也有着及其美好的诠释,卢梭言“善良的行为使人的灵魂变得高尚”,莎士比亚说“善良的心地就是黄金”,他们向往善良,追求善良,弘扬善良,把善良视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本质属性。法官手握国家法律利器,肩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重任,不仅要坚守公正原则,做到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要坚守善良品格,坚持善良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官的柔情和法律的温暖。一是善良司法是人民法院本质属性基本要求。“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要求法官始终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始终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对待,最大限度地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倾听民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做到以人为本。善良是信任的基础,法官要得到群众信任、法院要得到社会公信,就必须要有善良之品和善良之举,视群众为“上帝”,把群众的疾苦冷暖装在心里,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广泛而又深刻地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求;二是善良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客观要求,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把和谐作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主旋律。在和谐语境下,人民法院如何来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人民法院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其核心利益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环境。然而,这种“和谐”在较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上的强制性和当事人的服从性,换言之他是强制与服从之下的和谐,是法律表象掩盖之下的和谐,难免带来当事人的冷漠与抵抗。如民事判决案件,虽然在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纷争,但他们之间的心结并未随之而解,甚至案件矛盾存在进一步激化的可能。善良司法是从人本主义角度出发,尊重人格的尊严,重视人的价值实现,这是当事人十分期待和欢迎的,可有效地减少当事人对抗性,并潜移默化地引导当事人进行良性诉讼,从而预防案件矛盾激化。因此,法官依法办案同时善待当事人作法,值得践行和弘扬;三是善良司法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如果说秉公执法、依法办案是法官应当坚守的职业“底线”,那么高尚的职业道德则为法官永无止境的追求目标。法官手握国家法律公器,肩负惩恶扬善、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使命,可谓职业崇高,责任重大,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想而知,如果法官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就难信任或者不配担当“法官”这一角色。法官的道德建设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内容,而善良的品格就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待群众要怀善心,行善举,做一个职业道德高尚的法官,把善良置于道德之上,贯于审判之中,置于私欲之下。随着时代进步,人们群众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范围和标准也有着新要求和新期待,而善良司法正迎合了人们群众这方面的所求与所需,既是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范围的扩充,又为法官提出了新的道德标准要求,丰富和发展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内容;四是善良司法是实现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中央政法委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八字作为政法干警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核心价值观,他既是对我国过去政法队伍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也是以后广大政法干警思想和行动的指南,对提高政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提升政法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善良司法要求法官,一是要有善心。法官要心地善,心术正,无私念,无邪恶,对上门办事群众要有恻隐之心、对生活困难群众要有怜悯之心。无善良之心,则非善良之人,也缺善良之举;二是要有善举。法官要有善良行为的表达,在情感上视上门办事群众如亲人,这种善举不仅要体现在 “一句好话问候”、“一席言语解愁” 之言语上,还要体现在“一杯茶水解渴”、“一个凳子请坐”之行为上;不仅要体现在立案、接待、信访等服务中各层面与环节,还要体现在审判、执行等核心职能中;不仅要体现在民、商审判工作中,还要体现在刑事、行政审判乃至执行工作中,把善良之举渗入到人民法院的全局工作之中去,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官的热情和司法工作的温暖;三是要有善果。衡量人民法院工作得失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民群众的认同度,认同度高低直接反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好坏,要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认同度就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追求审判效率提高同时努力扩大审判社会效果。所谓善果,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履行职能所能实现的良好社会效果,他是广泛性和层次性的统一。如通过信访接待,让当事人理通气顺,减少社会对抗性;通过审理民事案件,让当事人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增进社会和谐;通过审理刑事案件,让被告人罚当其罚,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无庸置否,现实中不乏存在两类法官,一是既无良亦无恶。表现为对群众诉求置若罔闻,对群众困难漠不关心,工作热情不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进取心不强,不能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反哺于人民群众,这类法官既无善心,又无善意,更无善果;二是既无良反从恶。借用国家法律公器当作自身谋利的工具,枉法裁判,贪污腐化,亵渎国家法律,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法院形象,与人民群众为敌,既缺失善良,又邪恶贪婪,这类法官终将走向堕落而遭到人民群众的唾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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