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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法院证人出庭首签保证书
发布时间:2015-03-24 09:39:03


    本网讯(黄耀坤)  “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3月18日上午,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两名证人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这是该院首次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新民诉法解释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官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导致知情证人往往不愿作证,作伪证,严重妨害案件诉讼,影响公正司法。日前新颁布的《民诉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此项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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