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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作者:姜蕾 发布时间:2015-03-16 11:35:57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内部工作机制改革也势在必行。根据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和不同岗位的职业特点,将所有法院工作人员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科学、规范、合理、可行的法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已经成为新一轮法院工作机制改革的一个重点课题。 【关键词】:司法体制 管理制度 改革 一、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要求进一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步入顶层设计、整体统筹的新阶段,取得显著进展。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实施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中央明确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对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用中国的智慧和中国的方法,借鉴其他国家司法制度有益经验,进一步探索实践,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二,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推进司法公正,要求进一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存在差异、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尚未根除等原因,司法裁量权行使不透明、司法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依然存在,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过程中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不当影响和干预,难以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既要确保各层级司法单位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切实保证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地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又要确保党委政府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已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我们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着力点,进一步总结改革经验,改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求进一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近年来,在司法改革中,围绕着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制度建设,围绕着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积极完善职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有效提高了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但是,按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司法人员队伍导致行政职级主导的职业保障体系,与司法的职业要求和职业风险不相适应。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良好组织基础。 二、影响法院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因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工作主题,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在审判方式、审判管理、审判组织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积极成就。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要进行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影响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因一是是否有现代的司法理念,二是是否有健全的司法体制,三是是否有规范的管理机制,四是是否有丰富的司法资源。思想要素、制度要素、管理要素、资源要素,既是影响和制约司法现代化的基本因素,也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所在。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司法现代化是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现代化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司法要现代化,必须对法院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而法院目前的各项改革只是法院内部自己改革,虽取得一定成效,但法院能力毕竟有限,没有国家参与,单靠法院自己单枪匹马进行改革,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不可能取得实质性成效。法院的管理体制改革,最终是落实在每个法官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以及参与社会治安和经济领域的综合治理,在打击违法犯罪、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但其核心是审判和执行案件。如果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效,依然存在裁判不公、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等问题,那么,想要实现司法现代化,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只能是一个美好愿望。 2、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没有系统地进行,各级法院自行其是,就事论事,带有明显的功利性,追求短期效应,缺乏对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应然性理念的指引。司法现代化是一种综合现代化,通过一系列要素有机结合而表现出来的现代化。法院要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从司法理念、司法体制、司法管理、司法资源等几个方面来进行,但以上几个方面在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并没有系统地进行,各级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机制,而一盘散沙是拧不成一股绳的。 3、法院队伍在用人制度、管理制度、管理方法手段上与其他行政部门完全混同,没有体现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下对法院的新要求。而在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矛盾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到现在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许多经济关系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来调整,现在主要依靠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司法职能已从以往的主要打击犯罪为主,拓展为惩罚犯罪、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经济发展等方面,这是国家法治进程加快的必然结果。这就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法院的管理机制滞后,导致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不高的矛盾相对突出,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不利于我国的司法现代化。 4、目前法官队伍素质不高,良莠不齐,进口不通,出口不畅,审判质量难以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许多社会解决不了的问题,最终会转移到司法领域中来,而法院要解决这些问题,最终也是通过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因此,法官队伍素质的高低,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而目前整个法官队伍素质不高,这是不争的事实,这就影响了我国司法现代化。 5、法官这一法律职业还没有体现出优越性,难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官队伍中来。我国法官待遇偏低,西部法官更是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政策性补贴,就是法官之间,东、西部法官待遇也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一些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宁愿选择留在大城市打工,也不愿进入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工作。而一些高收入的法律研究人员、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人才,更是难以吸引他们加入到法官队伍中来。 三、法院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路径 要实现司法现代化,必须要对法院目前的管理体制进行彻底改革,真正涉及法院的核心问题。只有通过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使之与司法现代化相符,才能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路径进行: 坚持以诉讼服务作为法院工作的中心。坚持以服务人民作为司法工作中心,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司法工作的新目标,是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宗旨和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维护好、保护好、服务好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将以人为本工作中心融于到诉讼服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坚持以诉讼服务作为法院工作的中心,就是要把构建现代诉讼服务体系作为各级法院的第一任务,完善诉讼服务体系不健全、不规范、不完善、不均衡等问题。着重解决诉讼要求与群众诉讼水平不匹配以及诉讼服务理念与群众的要求脱节的问题,努力做到公正审判、热情服务、耐心答疑、化解矛盾。坚持以诉讼服务作为法院工作的中心,就是要更加注重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形象正义,要保障公正审判、增强监督体系、维护法院形象,构建公正公开、服务便捷的现代诉讼体系,让群众有事想到法院,能诉讼、愿诉讼,让法院作为群众的纠纷解决地,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纠纷解决要求。坚持以诉讼服务作为法院工作的中心,就是要认清人民群众诉讼主体和服务对象的正确观念,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将群众口碑、专业标准和各级监督统一起来,构建科学的诉讼服务评价体系,做到诉讼服务服务人民。 推动司法管理体制创新。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当规范司法管理制度。社会日新月异,司法工作面临种种新变化、新问题和新挑战,各种社会矛盾最后都集中到司法体统,不仅有法律上的问题,也有经济中的难题、发展中的隐患和政策实施的后遗症,人们认为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最后的方法,但是司法能力与人们的要求无法统一,传统的司法工作方式和裁判手段无法解决司法中越到的种种问题。这些都倒逼我们不断解放思想、创新管理方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满足服务人们群众的要求。《决定》提出了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既符合社会主义司法管理规律、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又符合人们的要求和期待,必须不折不扣的落实。如明确确定审判委员会制度、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的改革方案,实行裁判者和裁判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实行真正现代化的法官制度;针对案件体量大、法官缺乏、案情复杂、标准多样等问题,推动司法管理机制改革统一审判主体、审判原则、审判标准,统一裁判体制、责任方式、议事方式建设,赋予法官最终裁量权、培养法官裁判能力、规范法官裁判责任;针对司法公开的社会要求,建立正确的司法公开机制和舆论导向机构、未雨绸缪、规范管理、审执联动、主动公开、竭尽全力破解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各项难题。 建立健全诉讼服务标准。培养司法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推动审判业务、诉讼服务的分离和改造,完善法院管理结构,优化不同的激励机制,推动人员的多渠道发展,支持法院工作人员自主选择,走服务标兵和审判业务两条道路,推动司法工作精细化发展。健全诉讼服务机构,加强诉讼引导、诉前调解、风险告知、诉讼救助、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诉讼接待等工作。规范服务水平,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查询、远程审理等便民措施,加强诉讼服务建设。理顺审判和服务的管理,变“审判为重”为“审判服务、两头兼顾”。推动诉讼服务工作和审判工作的结合,树立审判也是服务群众,服务群众是为了更好审判的观点,加快诉讼服务建设,提升诉讼服务的深度和广度,致力打造服务性法院。 全力提升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水平。坚持审判独立、法官责任、诉讼服务、全民参与为导向,抓住审判和服务两个重点、两个方向、两个关键,全力提升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水平,推动服务水平、审判业务大幅提升,实现中国法治梦。鼓励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建言献策,争取在10年内实现司法改革新的跨越。建设新型诉讼服务中心,进一步推行法官独立和审判服务分离,建立权责自负的裁判机制。完善法官待遇保障机制,完善诉讼服务考核机制,鼓励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推动法治建设。吸收借鉴国外先进审判理念、诉讼服务经验,结合我国诉讼实际,鼓励有益经验尝试,提倡机制创新,建立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和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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