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文化> 文学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感悟“燃灯者”的司法良知与法者仁心
作者:赵金慨   发布时间:2015-03-13 17:39:31


    法官当如邹碧华。“邹碧华现象”成为近期法律界乃至社会各界、网络媒体的热议话题,他也因之被称之为“燃灯者”:点亮自己,照亮别人。邹碧华的精神感人至深,催人奋进,其人其事值得敬仰和铭记、品格值得深学、精神值得汲取。同样作为一名司法者,在被邹碧华的精神感召与深深打动下,静心感悟其精神内涵,发人深思:一个法官何以能在广泛的社会领域得到如此高的关注和礼遇?

    作为一名法官,邹碧华对工作充满热爱、勤奋忘我,以极大的激情点亮依法治国的理想之灯,身先士卒、不忘初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推进改革的“急先锋”和“操盘手”,他迎难而上、不计毁誉,无私无畏,敢啃改革“硬骨头”,始终保持信心和定力,研究了一系列改善司法环境、推动司法进步的制度性措施;作为一名兼职教授和硕士博士生导师,他身传言教,先后带了50多名学生,为学生建立“跟踪”档案,关心他们的学业和发展,在学生心中播种下法治的“种子”,为未来培养出了更多法律人才。这一切均源于他不仅具有丰厚的法律学养,尽显卓越才华,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将渊博的法律知识,升华为对法治的坚定信仰、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忠诚敬业,内生成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崇德尚法的为民情怀的强大精神动力,实现了知行合一,成为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于法院工作实际的典范。“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母亲的话,成了他一生的追求,一辈子的坚守。就是这种坚守充分折射出一个当今法官司法良知的高度凝结与一个法者仁心的高尚品格,给我们每一个司法者以心灵的触动和深深的启迪。

    所谓“良心”也就是“良知”,最早见于孟子的著述,“良”与“善”同义,就是“仁义之心”,指的是良心表现为忠孝仁爱等意识。朱熹集注:“良心者,本然之善心。即所谓仁义之心也”。法官的司法良知简言之,就是法官的人品、人格。古往今来,人类对法官司法良知与法者仁心的探讨一直是社会永恒的命题。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中有着异常丰富的关于良知理论的本土资源,例如:“仁而爱人”、“三省吾身”、“哀民生之多艰”、“上下求索”、“舍生取义”、“任重道远”、“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等等。更有以董宣、包拯、狄仁杰、马锡五、李燕亮、宋鱼水、陈燕萍等不同时代具有司法良知和仁心品格的法官楷模为我们铸起了一座座丰碑。

    尽管不同历史时期对司法良知和仁心内涵和价值的阐释有所差异,但人类对良知与仁心的认知有其共性成分,尤其是关于司法良知与仁心对法官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作用的共识,已成为法律文化交流的共同语言,具有普适性的价值。奥地利法学家埃里希说:“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的东西保证实现正义”。

    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和仁心则永远是重中之重要。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指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的法律”。法官的裁判活动是一种决定他人命运的实践。民众把自己的财产、声誉等诉求乃至生死都托付给法官来裁决,当然对法官要求很高,期望法官有知识、有经验、有良知、有仁心。

    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的适用,纠纷的解决,正义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官的司法良知与仁心的参与。而在法官要素中,法官良知与仁心又是其灵魂。法官良知与仁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离开了它,司法过程定将无所作为。不仅如此,法律的发展完善也凝聚着法官司法良知的付出,法官品格的完善和司法权威的提升,更是在法官对司法良知与仁心的不断倾听和反省中逐渐完成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官是否有良知,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感受、认知和评价,是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提高的大事。因此,司法良知是做法官的底线,是司法公正的根基和灵魂,法者的仁心是司法为民的内生动力。

    法官邹碧华汲取先人们关于司法良知与法者仁心阐述的精髓,并将崇法、厚德、尚正、 担当、惟民的司法良知与法者仁心核心赋予时代新内涵,不仅充分体现了现时司法价值理念的需求,而且积极有效地回应了当今社会民众对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迫切期盼和真诚呼唤。

    “崇法”是一种信仰,一种理念,契合于当今司法价值取向

    “崇法”,即敬仰法律,崇尚法治,以法律衡量是非,判断曲直,把法作为精神信仰与目的追求,具有高于一切的权威性。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宗教与法律》一书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一名法官崇法首先要敬仰法律,要心怀法度,善守其本,只有做到对法律普遍心理认同,法律权威才会化作内心自觉,才能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马克思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如果一个法官不知法,不守法,那建设法治国家就是空中楼阁,无本之源。因此,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必须真正扎根于法官的灵魂深处。法官只有获得对法律信仰和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就像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要求的那样,为了维护正义,法官要“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包括牺牲生命”。

    其次,法官崇法要敬畏法律。敬畏法律是内心的准则,既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利的珍惜。公众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则会恣意践踏法律,社会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公民将丧失责任。对于法官来说,敬畏法律就是坚持依法办案,坚守清正廉洁,坚定司法信念,不能以自我意志妨害司法公正,不能以自我权力腐蚀他人权利。

    再次,崇法要坚守法律。坚守法律是客观实践,是信仰法律、敬畏法律的外在体现。崇法不单单是对法律条文的信仰和法条背诵,而是对内含于法律条文、又超越法律条文的法律精神的信仰。这种精神是法之上的法,是为法律条文所执着追求并努力实现着的正义精神。崇法也不是空洞的理论说教,而是体现在法官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诚如邹碧华所言:“作为一名法官,认真对待每一次庭审、每一件执行、每一份文书、每一回群众来访来电,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每一个法律人应尽的责任。”做为法官必须以法治的精神、法律的思维、法律的方法,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实现个案的公正,这是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践行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这些都在邹碧华身上得到了生动体现。他“活着就是为了改变世界”,撰写了十多本法学专著,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以自身的努力为中国法治营造一下好环境,其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信念不可谓不坚,实为当今法官崇法的光辉典范。

    “厚德”是一种品质,是“善”的本色,契合于中华民族的道德理念

    “厚德”,即恪守德操,廉洁奉公。“尚力为天行,尚德为人治”。德是立身之本、司法之要,更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从古至今,高尚的品德就为世人所推崇。作为一名胸怀公平正义的法官应该以高尚的道德立身,心胸开阔、立志高远、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以崇高的品格承载天下重任,为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古有“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之不朽”。这其中的“立德”是指做人,“立功”是指做事,“立言”是指做学问。韩非子说:“善为吏者树德”。纵观我国古代先哲的论著或教导,都十分注重做人的道德修养,要求人们重德向善,以仁、义、理、智、信为做人的基本原则,由此历代承传,形成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文化的精华所在。

    “善”是人性的基本特征,也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对于法官来说,“善”又是一种动力,法官除具有一般人的道德水准外,还应当具有其职业的道德水准。一般人的道德水准主要标志是善良,而法官还须具有的职业道德水准,主要标志则是良知和仁爱,并由此升华为公平与正义。良知是法官的职业之魂,是法官“仁爱”之基石,“仁爱”是善的力量,仁爱的核心即是善,人们因善产生良知,因善产生仁爱,又因仁爱使善升华。因此,仁爱是人性的光芒,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所以,霍姆斯大法官在其《法律之道》中提出:“法律的最大公正性乃在于其与人类最为深沉之天性契合无间”。法官这种司法良知与仁心的具体体现,就是对当事人有恻隐之心——同情弱者,对人民群众真心实意,不做损害当事人的事;有羞耻之心——懂“礼义廉耻信”,不向群众伸手,勿以恶小而为之;有恭敬之心——恭敬法律,尊重民意,体恤民情,恭敬职责,珍惜司法职业,恪守司法操守;有是非之心——在廉洁、公正等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崇尚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向法律负责,向人民负责,向家庭负责,向个人前途负责。

    法理不外乎人情,西方也有法律谚语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一般都体现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只有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才能成为“良法”“善治”,也只有这样才能被人们所信仰、所遵守。“我们需要一个有同理心的社会。比如,对一个杀了人的罪犯,社会该怎么理解他?在他需要的时候,社会有没有给他帮助、给他安慰?所以从某个角度看,他走到今天,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一个没有精神家园的心灵,不可能思考生命的意义和价值,也就不可能对他人有真正的情感关切,对社会有真正的责任心”。邹碧华如是说。

    德如水,法如舟。厚德的法官在如镜的背景前庄重地演绎着法律,能使人们对法律既亲切又敬畏。法官像天平杠杆的支点,一手托两家,支撑着这头和那头,居中调停。法官在庭审中应表现出的是对双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对诉讼各方诉之法律无奈的理解,要以公正的裁判来弘扬美德,匡扶正义。 其实,有时法官的一个细小的举动,一句温馨的话语,都透露出法官体恤民情、推己及人的善良,会让当事人真切感受法院的公正与法官的品格,感受法官善良公正的品格给社会传递的法律之美。源于法官内心的这种善良远比空洞的说教更有力量,更有说服力。“法官是这个世界上最悲悯的人,善良和正义留住了他们如金子一般美丽的心灵。”通过法官的善良品格体现法官人性光芒与理性光辉,体现司法善和美的价值。“德不孤,必有邻”,道德高尚的人必受他人欢迎。孟子曰:“达不离道。”而法官可以说“法不离道”。法官邹碧华以自己的美德承载着法律,书写了他短暂的一生,如同《爱莲说》中的荷花“君子”一样,气质高洁,却能化德在人间。

    “担当”是一种责任,是一个人的魄力与思想境界,契合于司法改革之需求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对“担”的解释是“以背曰负,以肩曰担”,即“ 担负”的意思;对“当”的解释是“田相值也”。清人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值者,持也,田与田相持也。就是两块田地价值相等。引申为,凡相持相抵皆曰“当”。《现代汉语词典》中,“担当”释义为担负、承担。古人云:“大事难事看担当,逆境顺境看襟怀。”在古代,我国就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为国担当的情怀,曾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赤胆报国誓言;在当代,也不乏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等一大批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先进楷模。

    担当体现一个人的魄力与责任,敢于担当是一种责任,是一种行为操守,是一种思想境界。没有敢于担当的精神,先锋模范作用就无从谈起,没有敢于担当的品格,就难以直面困难;担当是一份忠诚。有担当精神的人之所以面对困难和矛盾能够挺身而出,关键还是有一颗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的心。没有这份忠诚,就没有危难时刻的挺身而出;担当是一份热爱。是对党的热爱,对人民的热爱,对事业的热爱。热爱才能热血沸腾,热爱才能迸发激情,热爱才能忘我奉献。正是有了这份热爱,遇到困难和阻力,才会迎难而上、不计毁誉,才敢于动真碰硬,才不怕得罪人;担当是一份能量,有一分热,就要发一分光,有一份职责,就要释放一份正能量。

    邹碧华就是在最难担当的改革事业中,展现出他的智慧、勇气和胸怀。他的担当,来源于他对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对审判事业的热爱和忠诚,更来源于他的职业素养和管理能力。他曾经在《知行合一》里写到:“我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我必须对党的事业负责,党把管理一个法院的任务交给我,我就不再只是我自己了。我的角色要求我必须把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作为自己的使命。只有实实在在把这种使命感融入自己的内心,才有可能转化为一种强大的动力。因此,在这种状态下,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我也不会屈服,无论处于何种逆境我也不会退缩。”他的担当是有境界的担当、有实效的担当,是对司法改革大有裨益的担当。

    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操盘手”,邹碧华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有人善意提醒他,司法改革涉及很多人的利益调整,还是悠着点。但他直言,做改革,怎么可能不触及利益,怎么可能没有争议呢。对上,该争取时要争取;对下,该担当时必担当。哪有把船划到江心就弃桨投江的道理?背着“黑锅”前行,是改革者必须经历的修行。在党的航船上,我们要做“水手”,而不是“乘客”。作为一个共产党人,除了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没有个人利益。掷地有声的话语,读来令人热血沸腾。

    随后,他带领司改团队在司法改革的冲锋线上,涉险滩,破阻力,啃难题。其付出  的心血和汗水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上海法院司法改革方案,历经15次座谈会、34稿淬炼,终将使改革付诸于实践。在法官的“主业”方面,邹碧华更是可圈可点:还先后撰写了10余本法学专著,这些文件成为了上海基层法院法官审判工作的实用工具。针对基层法院的法官对法律适用方法的把握水平参差不齐问题,出版《要件审判九步法》;率先推行《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他是司法改革的研究者、倡导者,更是践行者和推动者,其气度胸怀和责任担当精就象一道绚丽的彩虹熠熠生辉。

    “惟民”,是一种追求,是司法工作的宗旨,契合于人民群众的司法期盼

    “惟民”,即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亲民。《尚书 康诰》曰:“若保赤子,惟民其康”,寓指要关心民生疾苦。司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是司法为民。“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人民群众是司法的生命之根、力量之源。司法良知要求法官深怀为民之心,把为民之心扎根灵魂深处,信守对司法事业的政治忠诚,公正廉明、体恤民情、热爱人民,以感恩之心回报人民,以赤子之心服务群众,以亲民之行彰显为民宗旨。法官的职业良知还要求每一个司法人员要用一颗“仁心”和善良的情感去面对审理的案件,常怀“爱民”之心,常存“利民”之情,常思“为民”之策,对百姓多一份真诚、多一份耐心、多一份细致,从一句话、一张笑脸、一个动作、一个举止、一份文书、一次庭审等来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细节中都感受到司法温暖,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用法官的良知、良识、良行、良形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律是经过法官之手降临人世”。法律是有生命的,鲜活的、灵动的,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使者,其思想灵魂如果没有强烈的人文情感支撑,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法律蕴含的终极关怀和人性光辉,也不可能明白民众对公正与正义的强烈渴望。没有良好的道德情感,就无法形成坚定的道德信念和修养。一个冷漠和自私的人,怎么指望他践行宗旨、司法为民,又怎么可能为当事人带去司法关怀的阳光。只有心里装着百姓的疾苦,才能心甘情愿地为百姓操劳;只有充满受心,才能不断地激发主持公道的激情与良知。只有尊重百姓,爱戴百姓,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去司法,把他们当做自己的亲人,将亲和力贯穿于审理的始终,将真理寄于感情中,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才能把法律的公正、司法的温暖传递给他们。

    追溯邹碧华的为民情怀,浓缩为一句话,就是“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邹碧华接访老沃,虽是素不相识,却将老沃的事情当成大事,亲自深入调查处理,将困扰老沃家6年的问题彻底解决。没有百姓情怀,没有对百姓的赤子之心,做得到吗?为了宽慰一个与丈夫分离15年的上访妻子,邹碧华带着信访干部亲自登门开导;为了缓解一位老人对历史老案的内心纠结,邹碧华耐心解释案件处理情况;为了让一名退休工人感受到尊重,邹碧华拿出自己的名片送到老人手里……一桩桩,一件件,无声地诠释了邹碧华浓浓的为民情怀。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我们要有一颗同理心,做法官也好,做调解员也好,一定要有这种情怀。”

    “在这人间,灯光是不会灭的”。“燃灯者”邹碧华于黑暗中泼洒一片辉光,于混沌中增添一抹亮色,于众生喧嚣中独处一隅,默默地在散布光和热。他已经成为中国优秀法官最明亮的印记,并他以自己无比光亮的职业生涯和崇高的品行,将司法的光亮投向社会,不仅为中国审判事业的后来者们司法良知的塑造和提升照亮了前行的道路,更是为全社会法治理念的养成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精神指引。

    (作者单位: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冬冬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