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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方知丈夫难“同房” 妻子诉离婚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5-02-28 10:20:06


    本网讯(黄戌娟 谭琪弋)  湖南省石门县女子赵某在湘潭县定居多年,经人介绍,她与湘潭县男子胡某结婚。可婚后,胡某拒绝与赵某同房,经检查,胡某患有克兰费尔特综合征,不能行夫妻之实。于是,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胡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而胡某则要求赵某返还彩礼金。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嫁奁物归胡某所有,赵某支付胡某经济帮助费18000元。

    赵某与胡某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赵某便搬至胡某家居住,但婚后胡某一直与赵某分房睡,两人从未同房。后胡某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被确诊患有先天性曲细精管发育不全综合征,又称为克兰费尔特综合征,该病是一种较常见的性染色体畸变的遗传病,其临床表现多为性功能较差、精液中无精子。后两人做婚前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显示因胡某患有克兰费尔特综合症,建议不宜结婚。胡某的父亲曾建议赵某去医院行人工授精手术,但由于胡某患有疾病导致无生育能力,因此赵某对胡某父亲的建议极为反感。此后,赵某便搬回娘家居住,期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均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胡某离婚,且她认为胡某故意隐瞒病情,使得自己刚结婚就面临离婚的境地,要求胡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胡某则辩称,他同意离婚,但他婚前并不知道自己患病,且要求赵某返还彩礼金12万余元。

    法院查明,赵某和胡某结婚时有彩金、彩礼10万元,嫁奁物品有六铺六盖、被子八套及冰箱、彩电、DVD、台式电脑、空调、饮水机各一台,且在庭审过程中,赵某表示愿意给予胡某适当的经济帮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和胡某结婚仅数月时间,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胡某患有对行夫妻生活有较大影响且无生育能力的疾病,夫妻之间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现赵某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赵某主张精神抚慰金及胡某主张返还彩礼,虽然双方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的情形源于胡某自身疾病,但赵某并无证据证实胡某刻意隐瞒病情。胡某支付的彩礼大部分已由赵某购置了嫁奁物,且赵某自愿放弃嫁奁物留归胡某所有,此系赵某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赵某、胡某对于离婚主观上均无过错,客观上双方有彩礼、陪嫁物的往来,故对于双方关于精神抚慰金及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考虑胡某为结婚花费较大,且有病仍须治疗,加上赵某自愿给予其经济帮助,结合两人的结婚花费及给付彩礼金的情况,法院酌定赵某支付给胡某经济帮助费18000元。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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