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哈尔滨中院向社会通报打击“老赖”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2-28 14:55:06
本网讯(紫萱) 2月28日,黑龙江哈尔滨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五起打击“拒执”犯罪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件。 据了解,自“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哈尔滨市两级法院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为目标,联合检察、公安机关积极开展专项行动,打击了一批“拒执”人员、惩戒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改善了当前执行环境、有力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也通过行动强化了社会诚信意识、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2013年7月11日,尚志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3)尚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某某、赵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息57.7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2013年8月29日,李某向尚志法院申请对徐某某、赵某某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尚志法院曾于2013年1月保全查封了徐某某座落于尚志市尚志镇的一处房屋。并已向尚志市房地产管理局、徐某某送达裁定。后徐某某在明知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于同年2月4日将该房屋转卖给赵某,并于当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该案被执行人徐某某系人大代表,执行过程中,尚志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向尚志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对被执行人徐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市人大常委会于同年11月4日批准。12月26日,尚志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徐某某予以拘留十五日,并责令其退赔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款。徐某某仍称其无力退赔。因徐某某行为已经涉嫌犯罪,2014年1月10日尚志法院对徐某某拘留,1月20日将该案移送尚志市公安局法制科审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对徐某某提起公诉。2014年11月27日,尚志法院作出(2014)尚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2年7月购买了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一处门市房,并于2012年8月办理了产权证。原产权人于2008年3月将该房屋出租给被执行人赵某使用,租期至2015年4月。按照刘某某与原产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在刘某某购买后,赵某仍然延续承租,赵某向刘某某缴纳租金。但赵某拖欠租金。刘某某于2013年7月向香坊法院起诉,请求与赵某解除租赁合同,并向赵某追索拖欠的租金。香坊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刘某某与赵某的房屋租赁关系;赵某立即从该房屋内迁出并给付刘某某拖欠的租金14万元。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依据(2014)哈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香坊法院申请执行,赵拒不到庭。2014年6月,案外人张某、包某、李某分别持与赵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向香坊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称在本案判决前,赵某已于2013年7月将该房屋租赁给其三人使用,拒绝迁出,同时开始上访并多次威胁、恐吓、辱骂办案人。香坊法院受理异议后审查认为,三异议人明知赵某对该房屋无所有权或无权再行出租后,仍与赵某签订租赁合同,未尽到注意义务,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权不具有合法性,三异议人异议依据无理,不予支持。香坊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裁定驳回三人异议。因张某拒绝迁出,妨害执行, 1月13日香坊法院将张某司法拘留。1月15日,香坊法院拟对被执行人赵某占有的房屋实施强迁,并制定了执行预案,当天下午,被执行人赵某的前妻佟某某等人到市法院立案大厅闹访并诽谤办案人。香坊法院于当日晚将佟某某司法拘留,并对参与闹访的张某的儿子训诫,张子承认其父张某系赵某的姐夫,与赵某等人为抗拒执行伪造租赁合同并闹访等事实。次日办案人到哈尔滨市看守所提审张某,经教育,张承认了伙同赵某及亲友伪造合同抗拒执行的事实,并承认该房屋实际由赵某、佟某某经营水果店。2015年1月22日下午,办案人到该房屋查看时,发现包某等人正在该房屋内,遂上前敲门,并调集法警支援,包某及其亲友6人泼洒汽油并挥舞打火机辱骂办案人。香坊法院同日对赵某等7人按涉嫌拒执罪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在公安机关侦察过程中,赵某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月26日找到申请人刘某某和解,赵某自行迁出房屋。 2010年3月9日,曲某某依据(2009)平民一初字第448号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某某、汪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立案后,执行人员立即到二被执行人住所地红旗乡曙光村展开执行工作。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汪某某目前下落不明,且在村里无住房,平房法院依法将其所有的四亩地进行查封。经法院工作得知,被执行人王某某常年到俄罗斯打工,很少回到住所地,在村里无住房。平房法院查封了其四亩地,并针对其出国打工的特点,决定对王某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2014年5月,被执行人王某某因被限制出境,无法到俄罗斯打工,非法冒用他人身份出境,办理手续时,当场被平房公安分局识破,予以拘留。平房法院得知后立即展开执行工作,被执行人王某某将赔偿款共18.8万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曲某某。 2007年5月14日,申请人哈尔滨某建筑工程责任公司依据(2006)哈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该公司的工程款。执行中,法院执行人员查封了方正某甲粮库9处房产、土地两宗;查封了方正某乙粮库12处房产、土地一宗。执行期间,某甲粮库分5次给付申请执行人25万元;某乙粮库分6次给付申请执行人36万元。该案件执行过程中阻力很大,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被执行人又以粮库系国有资产,强制执行后职工生活难以保证、会产生不稳定的社会因素等理由拒绝执行,2015年1月,法院决定将方正某甲粮库、某乙粮库列入失信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二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被予以限制。最终,在失信惩戒的压力和执行法官的耐心工作下,方正某甲粮库于春节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1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方正某乙粮库也提出愿意分期付款解决纠纷,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方案。 2008年6月,中国某管理公司驻哈办事处依据(2007)哈民三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黑龙江某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要求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如不能偿还债务,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清偿。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吊销营业执照,且抵押房产属在建工程抵押,无法确认抵押房产的具体范围,不能办理查封登记,该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中止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法院启动失信惩戒措施,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该公司的工商档案,并做出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经查,他在哈护照已过期。后法院办案人经过多方努力查到,张某某在北京居住并更改了姓名。现任职多家公司高管,经常往返于多个国家,据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措施,使其无法出境,无法购买国内、外机票。在北京机场警方配合下,扣留其护照,限制其出境。在法院强大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空间越来越小,迫使被执行人主动找到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