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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院如何加强诉讼调解
作者:杨盛承 发布时间:2015-02-27 16:02:01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效果政治的有机统一。关于如何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已有不少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人员作过专门论述,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审判工作人员在此也谈几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1、加强诉讼调解,提升审判人员的认识是关键。要引导法院审判人员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正确看待诉讼调解,纠正调解“否定与替代论”观点,克服畏难情绪,提高运用调解解决诉讼纠,要将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视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坚持“自愿、依法、民主”原则,做好调解工作。 2、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反原则调解的问题,绝不能因注重调解而违背公开审判的原则,违背依法调解的原则,要坚决防止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因双方达成协议而遗漏其他当事人,坚决防止调解协议内容不清晰而导致履行或执行时出现对协议内容理解上分歧,坚决防止向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时对法律规定曲解或断章取义而使当事人再发生缠诉,坚决防止因急于求成而进行不良调解,如违法调解、强行调解等,坚决防止忽视调解参与人的诉讼资格而出现的问题,坚决防止调解协议遗漏诉求,坚决防止久调不决,坚决防止强调调解而忽略应有程序性。 3、努力提高调解水平和审判人员诉讼调解的能力。加强调解的调研工作,通过对各类型案件进行跟踪统计,掌握各类案件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与特点,使调解工作的开展更具针对性,调解方法更行之有效。加强对调解经验的总结与交流,通过组织审判人员学习、交流各种调解经验,提高审判人员的调解技巧。强化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审判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知识领域,包括法官职业道德、现代司法理念、司法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房地产知识等,以适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一是继续探索进行调解的有利举措,最大限度的提高审判效率。使调解能够达到及时解决民事纠纷,化解审判法官的工作压力,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的最佳效果。二是强化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调解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加强调解的奖惩考核,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避免强迫调解和违法调解等现象的发生。三是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力量和作用。在诉讼调解中全院各业务庭要加强与其他乡镇、村委会、妇联、共青团、学校等组织单位的联络、沟通与交流,完善诉前和诉后的调解机制建设,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化解民事纠纷。同时强化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努力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4、大力提高调解的技巧和能力。调解是一种技巧,是一门又艺术,从司法实践来看,除了必须具备司法为民的思想和认识,在调解工作中,一是要找准个案特点,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二是找准调解方式,学会利用热心、耐心、细心、公心、关心,内求配合和外求关心支持相结合,思想教育和批评疏导相结合,依法依理和讲究策略相结合,掌握主动,把握时机。三是用准调解语言,善于打好语言攻心战;四是因人而宜,因案制宜,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要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座谈研讨,充分发挥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的作用,抓好调解方法的传、帮、带,及时把握新时期诉讼调解的规律,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提高法官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进一步结合判决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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