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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莹莹:要当推动法治进步的"小车轮"
作者:花耀兰 周晶晶 发布时间:2015-02-10 10:58:38
杨莹莹: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主办检察官。 星档案:杨莹莹,1982年1月生,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学硕士,2007年10月考入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现任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主办检察官,武汉市第十三届青年联合会委员。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荣获武汉市检察院“优秀党员”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14年被评为“武汉精神践行者维权先锋人物”,武汉市“维护公平正义十佳检察官”。 “我们办每起案件都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都要做到问心无愧。”从事检察工作7年来,这句话始终承载着杨莹莹心中的梦想:尽己之力,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一个“小车轮”。 遇见“老杨” 杨莹莹永远记得2007年10月初入检察院时办理的第一起案件。申诉人老杨是一位年届古稀的老人,因落实私房改造政策问题与房管局对簿公堂,要求法院对争议房屋进行确权,结果被法院驳回。 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和诉讼经过、从法院调卷并查阅了所有相关法规和政府文件后,杨莹莹发现,老杨的诉求属历史遗留问题,确实不在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她于是依照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决定送达当天,老杨一语不发,接过不立案决定书,绝望地看了眼杨莹莹后,转身离开。那一幕,从此在杨莹莹的脑海中挥之不去。 5年后的2013年,老杨又一次站在了杨莹莹的面前。原来,那次申诉后,老人一直没有放弃,在向房管局申请查询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依据无果后,他再次将房管局告上了法庭,称其行政不作为。老杨再次败诉,继续申诉。 “这次的诉求并非房屋权属争议,而是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职的行政争议,法院仍以5年前的相同理由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严抠法律规定,杨莹莹作出判断,法院不仅应当受理,而且需围绕房管局是否出具房产登记信息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杨莹莹以专业知识为老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该案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得到了支持。虽然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尚未出来,但让杨莹莹略感欣慰的是“我尽力了,至少给了老人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用新证据扭转结局 办案精益求精,始终将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这是杨莹莹的一贯作风。 1994年1月,退休职工韩某在一次胆囊切除手术中,被输入400毫升血液,2004年被确诊患有丙型肝炎。得知输血是传播丙肝的主要途径后,韩某去找手术医院协商解决后期治疗费,却被拒绝。一怒之下,韩某将医院告上法庭,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都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2008年9月,韩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武汉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 医疗纠纷是难啃的“硬骨头”,深奥的专业术语,繁杂的医学规范,对于当时从事法律工作仅一年的杨莹莹来说,似乎是一座难以逾越的高峰。为查明案件事实,她反复研读法院卷宗,多次到医院查询原始病历资料,最终掌握了医院手术中为韩某所输血液来源并不合法的证据。为证明医院的输血行为与韩某感染丙肝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她利用两个月的业余时间,翻阅了大量医学书籍和学术论文,并多次到卫生部门查找相应的医学规范。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卫生部门,杨莹莹终于发现了一份卫生部关于输血诉讼案件的复函,其中关于丙肝潜伏期的叙述足以推翻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成为让整个案件扭转的关键。 以这份新的证据为依据,加上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充分阐述,杨莹莹书写了一份有理有据的提抗报告。案件再审程序启动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采纳检方意见,最终作出改判。 累并快乐着 2014年6月开始,杨莹莹被下派到东湖开发区检察院锻炼,从此生活变得更加忙碌。 面对两头奔波的紧张节奏,杨莹莹没有丝毫抱怨,她很珍惜锻炼机会。除了帮助审查具体案件外,她还参与实地调研工作。 从开发区法院的办案数据中,杨莹莹发现,法院一年办理的几百起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率为零。“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申诉渠道很不畅通,检察院需要扩大这方面的宣传。”于是,她和开发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一起,主动到辖区律所走访,针对律所普遍反映的民事行政案件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建议律所建立台账,检察院全程跟踪。此外,她还推动开发区检察院与辖区行政机关建立两法衔接平台,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并从中发现渎职线索;建议该院与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密切联系,进一步打通申诉渠道…… “在挂职期间多做些事情,多一些收获,虽然累些,却是件很快乐的事。”杨莹莹说。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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