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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伐杉木获刑 法院按天量刑有“年”味
发布时间:2015-02-06 09:16:42


    本网讯(黄芳隆)  近日,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为此,被告人叶某及其亲属十分感谢法院能让叶某能回家过年,并表示今后一定要遵守法律,不再违法。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也称赞法院办案的人性化。

    原来,被告人叶某在2014年7月间,私自到他人山场装运了一车伐倒的杉木,在运输途中被民警抓获,车上的杉木被扣押。经鉴定扣押的杉木材积4.786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504元。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叶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全部赃物被当场查获,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根据被告人叶某被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以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参照量刑规范化的相关标准,可以对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但该案被告人叶某是在2014年7月20日被刑拘,如判处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其刑期期满日是2015年2月19日。正值农历正月初一,李某就要在看守所个过个“冷”年才能与家人团聚。

    承办法官认为刑事处罚注重惩治与教育帮助并举,才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按照我国民间习俗,过个团圆年是所有公民所期待的,身为罪犯的李某有此想法也是人之常情。参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宣告刑不满一年的,以天为单位计算。该案被告人叶某主观犯意恶性小,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赃物被当场查获,为此,承办法官提出能否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半月,并处罚金3000元,让被告人叶某回家过年。此方案一经提出,立即获得院领导的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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