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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法官霍玉山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发布时间:2015-02-03 10:55:33
本网讯(田源 潘建丽)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彰了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和个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马岭岗人民法庭副庭长霍玉山同志荣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 霍玉山同志在基层法庭工作近20年,忠于党和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甘于奉献。他十几年如一日帮扶社会弱势群体,关爱未成年人成长,资助20多名贫困大、中学生近10万元,为14名特困当事人及其家庭申请社会帮扶和政府救济,以其崇高的职业道德和爱心奉献精神赢得群众的广泛好评,被群众誉为“雷锋法官”。 霍玉山同志承办的2200余件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0%以上,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无一引发上访、无一激化矛盾。他热爱审判工作,情系党的事业,扎根条件艰苦的最基层,甘当司法为民的“老黄牛”,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彰显一名普通法官的职业操守。他默默践行着“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司法理念,以化解矛盾、稳定社会为目标,自觉地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 霍玉山同志1997、1998、2006年度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 2006年度被评为感动菏泽“十大新闻人物”;2007年度荣立个人二等功;2008年度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三零”竞赛活动优秀法官,同年被评为全市爱岗敬业道德模范;2009年度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优秀法官”;2010年度被评为菏泽市政法系统“人民最满意的政法干警”;2011年度被评为菏泽市“四德”工程先进典型个人,同年度被评为菏泽市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2012年5月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并入围第二届“感动齐鲁政法人物候选人”;2012年荣立个人一等功;2014年荣获“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称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表彰决定中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为榜样,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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