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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人员私自复印客户身份证贷款17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04 16:14:31
信用社工作人员私自复印客户身份证借款获刑 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贾明堂9次利用其身为延津县东屯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多名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复印其身份信息,在延津县东屯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共计17万元,至今未还。 来源:
延津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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