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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服行政处罚起诉公安局要求恢复名誉
发布时间:2014-12-30 15:25:21


女子不服公安局处罚决定要求恢复名誉


    被告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延公(城)行罚决字(2014)第003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该处罚决定的程序错误,有失公正。被告在事发后6个月对原告进行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影响了原告麦收,且对原告的精神产生了影响。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来源: 延津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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