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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法院:让受委托执行案件件件有回音
发布时间:2014-12-09 08:50:09


    本网讯(刘华渝)  近日,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一起委托执行案件。来自浙江的申请人顺利领取了5万元标的款。

    该案系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2010年7月,浙江某电力设备公司与岚皋县内某水电站签订电力设备买卖合同。该公司交付设备后,水电站拖欠剩余5万元货款不予给付。该案诉讼后,江山法院判决该水电站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江山法院向岚皋法院发出委托函。岚皋法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遭到负责人抵制:“这是浙江法院判的,他们能把我怎么样,你们是我老家的法院为什么要替外地人出头,跟我过不去。”执行法官看出该负责人是看准裁判法院相隔遥远、执行不便想赖账,于是详细解释了委托执行法律规定,并告诫他不要因为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而心存侥幸,若不履行义务将坚决采取强制措施。经过耐心解释,疏通了被执行人思想,被执行人主动将案件标的款汇入岚皋法院账户。执行法官立即电话通知申请人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告知领取标的款的几种途径。申请人表示要派人亲自领取标的款,面谢该院法官。

    今年以来,岚皋法院共接收到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8件,涉及省内、省外八地。其中立案执行7件,现已全部执结,不符合法定委托条件退回1件,回函时附寄了相关材料。

    据悉,岚皋法院在认真执结自有案件的同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规范和加强委托执行工作:一是规范立案手续,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执行案件按照立案程序予以正式立案执行,登录执行系统;二是完善考核机制,对于受委托执行的案件一视同仁,分案到人,采取同一考核标准;三是严格监督程序,建立了委托案件台账,按执行节点,对受委托案件的执行进度实时监控,对拖延执行的办案人严格追责。这些措施的出台使岚皋法院受委托执行案件,件件有回音、有落实。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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