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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退休后不服工龄计算年限起诉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4-12-08 11:26:46
退伍军人退休后不服工龄计算年限起诉民政局 原告赵爱敏是一名退伍伤残军人,1982年县民政局将其安置到段村烈士陵园做临时工,1992年改选为合同制工人。2014年元月,民政局把原告的退休手续办完。原告因不服被告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退休审批中的工龄计算为29年,诉至本院要求按照45年工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与其工资经历大体相同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要求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来源:
宜阳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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