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龚晨 张坤) 合伙做生意本是基于互相的信任,但是合伙不成也会引起纠纷。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本是要一起合伙做生意,后来合伙不成被告却拒绝偿还原告之前给付的投资款。
2009年11月份,原告何光辉经同学许守凤介绍,与被告周理源认识,并协商共同投资购买土地做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宜。2009年11月21日,原告在邮政储蓄银行城东营业所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后因双方合作未成,原告自2010年1月以来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其投资款10万元,被告认为2009年11月21日汇入其账户的10万元存款,是许守凤偿还其欠被告的借款10万元,拒绝退还原告10万元汇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先前交付的款项。
对双方各自所持的意见,法院采信原告的意见,理由是:一、在原告向被告汇款前,双方之间并没有经济往来;二、许守凤与被告于2009年3月2日签订了10万元的借款协议,许守凤认可此借款至今未还;三、被告认为原告给其汇款是为许守凤偿还债务,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也不符合常理。被告收到原告预付的10万元投资款,因双方合伙未成,被告应当退还原告预付的投资款,被告拒绝退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周理源退还原告何光辉投资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