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程军辉)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文茂、缪国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雪峰、胡末贵、李珍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五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至2013年期间,五被告人在担任梅港大山村委会干部期间,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虚报水稻种植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共计人民币43250元,每人分得8650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另,被告人段文茂、缪国雄在此期间个人虚报粮食补贴款分别为12715.12元、8760.8元。案发后,五被告人将套取的国家粮食补贴款全部上缴至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另查明,被告人段雪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文茂、段雪峰、缪国雄、胡末贵、李珍发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部门申报粮食种植面积,发放国家粮食行政管理补贴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其中被告人段文茂涉案金额55965.12元,被告人缪国雄涉案金额52010.8元,其他三被告人涉案金额均为43250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被告人段雪峰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五被告人已全部退缴赃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综上对被告人段文茂、缪国雄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段雪峰、胡末贵、李珍发予以从轻处罚。另,鉴于五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对五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