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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基层干部借拆迁疯狂敛财87万余元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4-11-18 08:58:19


    本网讯(黄卓鑫 莫一超)  身为基层国家工作人员,不但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克己奉公为平民百姓办事,反而是借征地拆迁之机,拉帮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案发时三人合伙贪污受贿涉案金额高达87万余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

    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江燕进被抽调到贵港市港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利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便利,先后伙同协助开展贵港市环城公路东环郁江特大桥项目(以下称贵港市东环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岑业华,协助开展贵港中心港区猫儿山作业区东山多用途泊位工程项目(以下称东山多用途泊位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被告人甘琼飞、甘海中,骗取、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

    2012年2、3月,协助政府开展东山多用途泊位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被告人甘海中、甘琼飞向负责该项目被拆迁房屋进行测量、记录测量数据、制作被拆迁房屋调查表以及编制房屋拆迁补偿表等工作的被告人江燕进提出通过虚报被拆迁房屋骗取补偿款,并得到江燕进的同意。后由甘海中提供其侄子甘勇飞的身份证号码及存折给江燕进,由江燕进以甘勇飞的名义虚报被拆迁房屋面积679.48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0254.40元。2012年3月,补偿款下拨到甘勇飞帐户后,甘海中取出190000元,给江燕进130000元,给甘琼飞30000元,甘海中分得30254.40元。

    2012年2月,被告人江燕进向协助政府开展东山多用途泊位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被告人甘琼飞提出由甘琼飞提供身份证用于虚报被拆迁房屋骗取补偿款,并得到甘琼飞的同意。后甘琼飞提供其儿媳妇吴美丽的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帐户给江燕进,由江燕进以吴美丽的名义虚报被拆迁房屋面积916.89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235409.20元。2012年4月,补偿款下拨到吴美丽帐户后,甘琼飞取出200000元给江燕进,甘琼飞分得35409.20元。

    2012年2月,被告人甘琼飞将其位于东山村马火岭附近的两处抢建房屋列入东山多用途泊位项目拆迁范围,在对该房屋进行调查、测量过程中,甘琼飞向负责该项工作的被告人江燕进提出加大面积的要求,并提供其儿子甘志祺的身份证及存折给江燕进用于申报拆迁补偿款。江燕进同意甘琼飞的要求,并在其制作甘志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申报材料时,加大房屋面积409.18平方米,同时将其中一处134.8平方米的石棉瓦棚变更为砖混结构,骗取拆迁补偿款132094.40元,甘琼飞将该款占为已有。

    2012年2、3月,被告人甘琼飞在协助政府对东山多用途泊位项目征地范围内的甘凤中的鱼塘及附着物进行测量、登记过程中,发现田会庆在租用甘群中的鱼塘时所建的围墙、石脚列入征地范围。便要求甘凤中冒领甘群中鱼塘的围墙和石脚补偿款,并虚报加大鱼塘围墙面积,甘琼飞从中骗取补偿款42708元。

    2012年3月,被告人甘琼飞在拿东山多用途泊位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表给田会庆签字确认过程中,发现田会庆租用东山村委会集体鱼塘有717.05平方米的围墙和182.08平方米石脚位于界外却列入补偿范围,两项补偿款共计57589.72元,便要求田会庆以田的名义申报且所得的补偿款归其所有。2012年5月,补偿款下拨到田会庆帐户后,田会庆根据甘琼飞的要求将该笔款中的57589元交给甘琼飞。

    2011年6月,被告人江燕进在开展贵港市东环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与协助该工作的岑业华商量后,通过加大岑业华老表苏保明被拆迁房屋面积后,并以岑业华儿子岑春伟的名义申报,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57951元。2011年7月,岑业华将骗取的补偿款取出,从中分给江燕进123000元,岑业华分得34951元。

    2011年6月,在贵港市东环路项目被拆迁房屋测量工作结束后,被告人江燕进发现拆迁范围内有一间房屋没有人签字确认,江燕进、岑业华经商量后,以岑业华儿子岑贞伟的名义申报并冒领该被拆迁房屋补偿款。2011年7月,补偿款63352元下拨到岑贞伟帐户后,岑业华将补偿款取出,从中分给江燕进50000元,岑业华分得13352元。

    综上,江燕进参与共同贪污五起,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779061元,个人分得赃款503000元;甘海中参与共同贪污一起,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90254.40元,个人分得赃款30254.40元;甘琼飞参与共同贪污三起,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557758元,个人分得赃款197503.60元;个人贪污二起,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00297.72元,个人分得赃款100297元。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江燕进在开展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猫儿山施姓搬迁屯项目拆迁工作过程中,施屋屯群众施理志因补偿款低不愿搬迁,江燕进多次通过被告人甘海中找施理志到贵港市城区商量有关拆迁补偿问题。在商量过程中,施理志提出要求得到70万元的补偿款才愿搬迁,同时承诺给江燕进和甘海中好处费。后江燕进通过加大施理志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使施理志得到补偿款749408.05元。2013年5月的一天,甘海中在贵港市高级中学附近收下施理志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0元,甘海中从中分给江燕进50000元,其本人分得50000元。

    江燕进在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江燕进亲属代其退出赃款162000元;甘海中亲属代其退出赃款30254元;甘琼飞及其亲属退出赃款359375.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燕进、甘海中、甘琼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江燕进、甘海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燕进、甘海中、甘琼飞犯贪污罪,被告人江燕进、甘海中犯受贿罪罪名成立。

    综上,港北法院根据江燕进、甘海中、甘琼飞的贪污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以及认罪态度,依法认定被告人江燕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甘海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甘琼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江燕进退出赃款人民币十六万二千元;被告人甘琼飞退出赃款人民币二十九万七千八百元六角;被告人甘海中退出赃款人民币三万零二百五十四元;追缴被告人江燕进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九万一千元;追缴被告人江燕进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甘海中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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