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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区法官下乡为当事人和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4-11-24 15:00:12
本网讯(韦汉吉 ) “感谢执行法官休息时间下来为我们双方做和解工作,今天解决了问题,我们非常感谢你们。”11月22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韦法官等二人在白土乡德明村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当事人握住执行法官的手感激地说道。 申请执行人韦海与被执行人韦荣系同村居民。2010年9月16日,韦荣为解决生意资金的不足,与韦海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韦海向韦荣提供借款40000元人民币,借期为六个月,借款利息按月6%计付。借款协议书签订后,韦海当日支付韦荣借款40000元人民币,韦荣立下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韦荣未归还借款,韦海多次催款未果,于2014年6月12日诉至法院。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调解,双方约定,由韦荣于2014年8月29日前偿还韦海借款本金4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从2013年9月16日起计算)。 调解生效后,韦荣未能按调解约定履行给付。韦海于2014年11月3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局韦法官经了解获悉,韦荣在金城江经营门面亏损后,已回家务农。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多次耐心与韦荣进行沟通和释法工作之后,韦荣于11月21日电话请求执行法官22日(星期六)上午到其所在村屯组织双方和解。11月22日上午,执行局韦法官等二人顾不上休息日,驱车下乡到白土乡德明村,经过韦法官进一步释法和引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韦荣当日一次性偿还韦海借款40000元人民币;韦海放弃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韦荣承担。当日上午12时,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兑现给付完毕。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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