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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宁:耕耘审判事业 谱写青春华章
作者:任泽英 刘国军 发布时间:2014-11-18 14:34:32
从事房地产及建筑工程纠纷审判工作六年来,她年均结案200件以上,对每一起案件,她严格要求,细心质证,努力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她审结的案件无一错案,无一发生进省赴京信访案件,达到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多次受到区委区政府、上级法院的表彰,她就是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于晓宁。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于晓宁先后被评为“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法官、政法系统优秀干警。 不言放弃 化解矛盾促和谐 民事案件繁琐且细碎,调解起来费时费力费功夫。于晓宁在办案过程中,心系百姓,注重调解,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想方设法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她探索出调解五法:查清事实,找准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尊重当事人,倾听当事人的诉说,赢得信任;努力在合法、合理、合情下功夫,找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促进实现共赢;借助外力,发动周边力量参与调解;将调解贯穿在庭前、庭中、庭后及判后,努力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原告刘某以96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1套房产,履约中,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因被告欠债,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96000元,并协助办理过户。 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被告的经济状况,她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被告坚持认为自己不应支付违约金。因被告不同意调解,于晓宁遂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按合同约定另行支付违约金96000元。宣判后,被告马上打来电话,希望法官能够居中再次促成他们双方和解。她本来可以置身事外,告知当事人自行解决,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避免矛盾激化,她立即联系原告,先后与原告进行了三次沟通,最终在被告协助履行过户义务的前提下,促成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近年来,她审结的案件结案数量一直居法院前列,其中调撤率达到80%左右。数字无声,却体现着这样一个事实,案件调解率高,群众满意度高,法院公信力高,做到了以调解促和谐。 明察秋毫 做好释明解猜疑
房地产及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标的额大、矛盾激化,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于晓宁探索出一套适合自己的工作方式,其经验做法在全市民事审判工作进行经验交流发言。陈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了购房预付款8万余元,因某房地产公司处于非正常营业状态无法交付房屋。原告陈某遂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同时申请查封被告所有的两个车库。于晓宁依法下达了裁定书,被告遂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两个车库早已转卖他人,于晓宁按规定对被告及案外人制作了调查笔录,限令案外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于晓宁将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情况告诉原告后,原告竟情绪十分激动,认为承办法官不应将财产保全的事项告知被告,存在明显的偏袒行为,是对其权益的严重损害,并以书信方式向法院领导对承办人进行了投诉。于晓宁抽出时间约见原告,向原告出示了相关的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并向其释明目前保护自己权益的最有效办法是积极搜集被告车库并没有实际出卖的证据材料。 经过解释,原告的情绪有些缓和,但仍认为法院应认定案外人提供的车库买卖协议及收款收据是虚假的,要求本院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于晓宁依法约见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确认被告无法提供公司账目,以证明出卖涉案两个车库所得价款的具体流向的情况下,从证据效力和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考虑,她耐心做被告的调解工作。最终,被告将9万元的案款一次性交到了法院,考虑到双方见面后矛盾激化可能发生变故,她为双方当事人起草了和解协议,代为进行款项的查验和收取,再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原告在领取到案款后,连连向于晓宁表示对自己先前的猜测和怀疑行为表示道歉。 春华秋实 致力研究结硕果 “选择我所喜爱的,干好我所选择的”,她常说。因为热爱,所以用心。从担任书记员开始,她留意收集相关案例,不断加强学习,及时扩充自己的知识储备。担任审判员,她注重学习和借鉴其他同事的庭审技巧和经验,并把好的经验做法嫁接到民事审判工作中。她撰写的调研文章在多次市中院获奖,其中撰写的《从一起买卖国际旅行支票合同赔偿纠纷案论格式合同提供人的义务限度》一文被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典型新型疑难案例评析》一书收载。由她执笔撰写的调研课题《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调研》一文,获全市法院系统理论研讨一等奖。2008年,她考取了烟台大学在职法律硕士专业,撰写的硕士毕业论文《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废的思考》,获得了导师的高度赞赏。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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