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周诗悦 陈奕杉) 南丹县一驾驶员及其儿子被所驾驶货车运载的硫酸烧伤,治愈后就赔偿问题与货车所有人协商不下闹上法庭。2014年11月14日,广西南丹县法院依法调解此案。
被告吴成民、罗晓、吴利肖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重型罐式货车,从事硫酸运输经营。2012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罗晓将装满硫酸的重型罐式货车停放在南丹火车站货场入口附近,原告刘坤(该车驾驶员)在出车前发现该车辆存在硫酸泄漏现象,遂上车查看,在查看过程中被泄漏的硫酸烧伤,同时在该车附近玩耍的原告刘明祥(刘坤之子)亦被喷射下来的硫酸烧伤。原告刘坤、刘明祥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495233.46元。原告认为,除此之外,被告尚应支付其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故起诉至法院。
南丹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详细了解案情,找到问题点,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之后,主审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经法官耐心、细致地做思想教育工作,讲事实,摆道理,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吴成民、罗晓、吴利肖自愿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刘坤、刘明祥人民币45万元,双方之间因硫酸泄漏事故引起的纠纷即告一段落。